如何用法律制度保护公平正义的核心价值观
保障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核心价值。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他还强调:“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证,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思考法治、法治与公平正义价值观的内在关系,可以回顾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指导思想的论述。三中全会强调,全面深化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的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
既然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那么依法治国也必须以促进社会主义公平正义、践行社会公平正义为核心价值观。相应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也必须以社会公平正义为核心价值。
公平正义是社会关系的核心价值,是人们在社会交往与合作中既不能伤害他人也不能被他人伤害的应有关系。公平正义是法治追求的核心价值。在我国社会主体和利益多元化的形势下,通过法治实现公平价值是最佳选择。对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要更好地协调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使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充满活力又井然有序,必须更好地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运用法治来协调、平衡、调节和规范社会,其价值追求是公平正义。依法治国五项原则,特别是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特权,都追求公平正义。
保护公平正义是良法的根本属性。
“法治应该包括两层含义:既定的法律被普遍遵守,人人遵守的法律应该是制定完善的法律。”(亚里士多德)良法和守法是法治的两个要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法律是治国的重器,良法是善治的前提。制定一部好的法律,必须把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贯穿于立法的全过程,必须恪守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理念。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宪法和民法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这两部法律最突出地体现了公平正义的价值,也决定了其他法律的公平性。四中全会特别关注了这两部法律,体现了对公平正义的极大关注。宪法是确定公民权利的根本法,是实现公民权利的制度安排。权利是体现和保护正义的最佳制度。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核心是宪法。坚持法治首先要坚持宪法,坚持法治首先要坚持宪法。设立国家宪法日,建立宪法宣誓制度,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障社会公平正义。
四中全会提出编纂民法典。民法是权利法,民法的各种制度都是围绕权利而建立的。在现代社会,权利是公平正义的根本体现。编纂民法典是为了更完善地保护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继承权、债权、知识产权等权利,更具体、更全面地实现公平价值。
公平正义的价值还体现在立法制度及其改革上。以前行政部门立法比较多,但行政部门总是过多考虑自己的权利,回避自己的义务,这是不公平的。针对这一短板,四中全会强调,要明确立法权边界,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切实防止部门利益法定化和地方保护主义。对部门间有争议的立法事项,决策机关将引入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协调决定,不能久拖不决。要完善有立法权的人大领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这样的立法体系将有利于制定体现正义价值的良法。
保障公平正义是依法行政的根本目标。
权力本来是为了保护公民权利和公平正义而设立的,但一旦形成,最有可能变异成一种损害权利和公平正义的力量。所以,必须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一方面要用法治制约权力,防止权力损害权利和正义,另一方面要让权力保护权利和正义。
为此,四中全会要求行政机关、职能、权力、程序和责任必须法制化。行政机关不得在法律之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行政机关必须坚持法定职责,不能授权。
更好地保障公平正义,需要对行政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党的四中全会强调,要把制约和监督制度化、系统化,增强监督的合力和实效。制约性监督体系由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组成,要发挥权力有效监督的组合作用。要行使政府内部权力集中的行政部门和岗位的权力,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要建立纠错问责机制,建立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罢免等问责方式和程序。
全会强调要以公开促公正。要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只有打破行政权力运行的暗箱操作和神秘性,才能保证权力运行和结果的公平公正。
保护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生命线。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正义是关键,是人们关注的焦点和热点。因为司法是保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这道防线垮了,社会正义就得不到制度的保障,群众就会失去信心和希望。因此,四中全会指出,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的引领作用,司法不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的破坏作用。所以,一定要让人民群众和当事人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为了彻底解决司法公正问题,四中全会提出了六项措施。一是完善制度,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第二,优化司法权力配置;第三,推进严格司法;第四,确保人民参与司法;第五,加强人权的司法保护;第六,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
司法公正的关键在于司法人员,即法官、检察官能否拒绝权力、金钱、人情的干扰,严格依法办案。为消除权力对司法人员的干扰,使司法人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四中全会提出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和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要求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妨碍司法公正的事情,同时任何司法机关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非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否则,我们将被追究责任。这样可以排除法官、检察官在办案时受到权力的干扰。
为防止司法人员受金钱、人情的干扰,依法办案,中央四中全会要求依法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利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联系沟通行为。严禁司法人员私下接触当事人和律师,泄露或打听案情,接受饭局或收受其财物,为律师介绍代理、辩护业务,坚决惩治司法掮客,防止利益输送。绝不允许处理关系案件、人情案件或金钱案件。
严防惩治办理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司法人员和律师。党的四中全会指出:因违法违纪被开除公职的司法人员、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律师和公务员,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中全会在确保司法公正的体制机制方向提出了许多创新和安排,如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制度、司法权和行政权分离制度、立案审查改为立案登记制度、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跨行政区划设立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