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花卉保护与传承条例
本条例所称保护传承,是指花卉的调查、记录、整理、归档、研究、教学、传播、创新和交流。
花卉保护的对象是:花卉文学艺术、花卉音乐艺术、花卉表演艺术、花卉节日习俗、服饰、乐器、道具及其他与花卉有关的文物。第三条花卉的保护和传承应当注重真实性、完整性、传承性和公益性,有利于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铸造牢固的中华民族认同感。
华尔的保护与传承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保护第一、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原则。第四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在保护和传承花卉方面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建立健全花卉保护、传承和发展机制;
(二)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参与花卉保护和传承;
(三)建立保护和传承基金和专项资金,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四)依法履行的其他职责。第五条自治县文化部门负责保护和传承花卉。
自治县发展和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民族宗教、广播电视和旅游、卫生、档案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花卉的保护和传承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会同自治县文化主管部门做好花卉的保护和传承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花卉保护和传承工作。第六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编制花卉保护和传承规划,由自治县文化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花卉保护与传承规划并组织实施。第七条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保护和传承花卉做出显著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花卉保护和传承工作,在保持花卉原生态风貌的基础上,合理利用花卉文化资源,开发花卉文化产品和服务,开展花卉合作交流,创新发展花卉文化艺术,培育花卉保护和传承品牌。第八条自治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花卉保护和传承的宣传,提高花卉保护和传承意识。
报纸、广播、电视和网络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花卉知识和法律法规。第九条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保护、传承、传播、创作和研究过程中形成的华尔作品、舞蹈、歌曲和音乐依法申请知识产权保护。第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征得被调查人的同意,尊重其风俗习惯,不得损害其合法权益,不得歪曲、滥用调查结果,不得非法占有、销毁实物资料。第十一条自治县文化部门应当确定花卉保护责任单位。保护责任单位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第十二条花卉保护专项资金用于以下范围:
(1)花卉的调查、抢救、记录和整理;
(二)收集、收购、展示和保存华尔的原始资料和实物;
(3)资助华尔词曲研究、华尔传播、华尔宣传出版;
(4)华尔代表性传承人和研究者资助;
(5)资助华尔专业人员的培训;
(六)花卉展览基地和学习场所的建设和维护;
(七)奖励在花卉保护、传承、传播、创作、研究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八)资助有影响力的花艺歌手和民间组织开展花艺表演等活动;
(9)华尔优秀影视作品和文学作品奖。第十三条花卉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掌握花卉的表现形式或歌唱技巧;
(二)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
(3)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接班人。
华尔代表性传承人的评审和认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第十四条花卉代表性传承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教授、展示花卉,开展花卉学术研究;
(二)享受花卉传承人补贴资金;
(三)开展传承活动有困难的,可以向自治县文化主管部门申请扶持;
(四)提出花卉保护和传承的意见和建议;
(五)根据学徒形式或其他方式选择和培养花卉传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