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松滋市民办教师退休养老保险

现在各地为了解决民办教师的养老问题,陆续出台了一些措施,比如办理养老保险,养老政府给予一定的补贴。湖北在这方面做得比较好。可以在网上查询省政府对民办教师的养老保险办法。关于解决民办教师养老保险辞退问题的指导意见(鄂教〔2009〕11号)湖北省教育厅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教育厅、市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精神,为妥善解决民办教师养老保险辞退问题,经研究决定,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参保对象符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的通知》(鄂法200114)规定被辞退的民办教师。免职时间以地方文件[2001]14规定的具体时间为准。二、参保办法本着自愿的原则,参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从0996年65438+65438+10月份开始补缴,比例为20%,其中:0996年65438+65438至辞退前从事教育工作时间,地方财政负担12%,个人负担8%。被辞退后需要支付的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补充基数为参保人所在市(州)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1995 65438+2月31之前从事教育的时间不视为缴费年限。(二)个人账户1996年65438+10月1,缴费基数的8%用于补充参保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三)养老保险待遇被保险人符合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条件且缴费满15年的,可按月享受基础养老金。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条件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参保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累计缴费仍不足15年的,可允许继续缴费至15,基础养老金从缴费后的次月起15;参保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15年,其基础养老金从补充资金到位的次月起计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今后参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调整。参保人未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并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的累计储存额可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养老保险关系同时终止。参保人在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期间死亡的,按照死亡时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个月和10个月分别给予丧葬补助金和遗嘱抚恤金,其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不再享受其他养老保险待遇。(4)拟缴纳基础养老金的参保人符合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条件并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 月基础养老金按以下公式计发:月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本人退休时所在市州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月数(按国家规定)三。 相关问题(一)辞退不愿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民办教师。(二)为减轻个人缴费负担,对参保缴纳所需费用的被辞退民办教师给予财政补助,财政负担每人1万元,其中省60%,市(州、县)40%。省级财政补贴三年到位。(3)财政补贴涉及人数较多、补贴资金数额较大,单位部分一次性偿还确有困难的,可与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协商分期支付。(4)被原单位辞退的民办教师重新就业的,应当与新用人单位的其他职工共同参加社会保险。民办教师解聘前的养老保险按上述办法缴纳,补缴年限和建立的个人账户与新用人单位的参保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合并计算。(5)按照湖北法的精神200114、离职退休并按月领取退休费的人员,不纳入本保险范围。四。相关要求(一)解决民办教师养老保险辞退问题,实行地方负责制。各地要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一件大事来抓。应采取切实措施加紧工作,确保在2009年9月底前完成。要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政策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防止其他人员盲目攀比,产生新的不稳定因素。(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认真做好民办教师解聘的认定工作;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人员和辞退时的相关信息,认真做好辞退民办教师的保险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实施。(三)严肃政策纪律,各地必须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认真执行,凡与本《指导意见》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本文件进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