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的拆迁安置政策

杭州的拆迁安置政策如何?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提高保障效率,稳步推进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和货币化安置,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大力推进住房保障货币化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要求

(一)统一思想。近年来,我市通过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步伐,不断完善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有效改善了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创业者等群体的住房条件。然而,基于实物的住房保障模式难以满足群众多样化的住房需求,也不符合当前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形势。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大力推进住房保障货币化,有利于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转变政府职能;有利于提高住房保障效率,增加群众的居住选择权,促进保障对象职住平衡;有利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2)总体要求。加强住房保障与住房市场的有效衔接,实施公租房货币补贴,建立实物保障与货币补贴并重的保障模式;加大征地拆迁货币安置力度,合理引导被征收(补偿)人使用货币补偿通过市场购买房屋;开展桥梁预订商品房作为安置房的服务,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

二、推进住房保障货币化,落实主要保障渠道。

(一)实行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对符合公租房条件的,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和创业者提供租赁补贴,通过市场方式补贴其租赁住房。

1.保障标准。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标准按照货币补贴标准租金乘以家庭保障面积计算核定。根据家庭收入水平的不同,建立差别化的房租补贴机制。

2.申请复审。住保房管部门要建设住房租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严格执行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领取制度,明确租赁合同备案要求,公开申请程序,规范审批,强化违规处罚,全面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货币补贴按规定用于租赁住房。

3.实施方式。公租房货币补贴自2015开始试点实施。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11]20号),明确市、区两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模式,选择1个区进行市级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试点。

(二)加大货币安置力度。通过提高货币化安置奖励标准,提高被征收(补偿)人选择货币化安置后通过市场购房的能力。

1.提高货币安置奖励标准。国有土地安置中,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征收部门在对被征收人住宅房屋按评估价补偿的基础上,按评估价的20%给予货币补贴。

被征收人自领取货币补偿款之日起12个月内按期搬迁并购买住宅房屋的,根据购置税完税凭证,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的22%给予奖励(新购房屋价格低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的,按新购房屋价格的22%给予奖励);在集体土地征迁安置工作中,严格按照集体土地货币化安置的有关政策规定,对《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杭州市集体土地住宅货币化安置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郑航办函〔2009〕51号)进行了修改完善 并建立房产、土地管理部门住宅成交价格对接机制,刚性货币化安置单价,合理引导被补偿人选择货币化安置。

过渡期内,新增安置人口可根据安置住房情况,积极引导实施货币安置。被补偿人自领取货币补偿款之日起12个月内购买住宅的,购房奖励补贴标准可适当提高,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2.严格控制实物安置优惠政策。

严格控制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征迁过程中实物安置优惠政策范围。在国有土地征用拆迁过程中,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和安置房评估价格进行资金结算。因性质不可分离、被征收人住房条件改善等原因需要按安置房评估价结算建筑面积的,优惠结算部分建筑面积最高不得超过30平方米,优惠价格不得过低,其他优惠政策从严掌握。在集体土地征迁过程中,除城中村改造试点项目原农村宅基地合法批准面积超出各地现行人均安置标准外,均可按综合价结算。原则上不增加安置面积(性质之间不可分割的原因除外),确需增加安置面积的,安置价格原则上不低于同类农村安置公寓的市场评估价格。建立农转非建筑安装价格、成本价和综合价的动态调整和定期公布机制。

3.逐步减少实物安置房建设。

已落实安置房并签订了外迁过渡协议的,要按照协议做好外迁过渡工作,加快安置房项目建设,尽快落实安置;对尚未实施的搬迁项目,要逐步降低直接安置房比例,优化安置房配置,在消化现有安置房库存的基础上,积极引导货币化安置。

(三)开展过桥预订商品房作为安置房服务。各地可根据搬迁项目的安置需求,通过搭桥、预约等方式提供商品房信息,让被征收(补偿)人自愿选择购买。

1.责任主体。区、县(市)政府负责提供搭桥和预订商品房作为安置房服务。市住保房管局和国土局分别负责在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征地拆迁中提供衔接和预订商品房服务的政策指导。

2.具体方法。政府通过桥梁预留商品房作为安置房有多种操作模式。

(1)桥接服务。

各地可以单个搬迁项目为单位或全辖区统筹,根据选择货币安置的被征收(补偿)人的安置需求,通过搭建平台等方式提供商品房信息,让被征收(补偿)人自愿选择购买,由被征收(补偿)人与开发建设单位结算购房款。

(2)预约服务。

各地可将单个征地拆迁项目作为一个单位或全辖区进行统筹,根据选择货币安置的被征收(补偿)人的安置需求,公开选择若干商品房项目(交付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半年),由征地拆迁项目实施单位缴纳保证金,以有利于市场价的价格向开发建设单位预留一定数量的房源,供被征收(补偿)人自愿选择购买。

征得被征收(补偿)人同意,被征收(补偿)人也可将被征收(补偿)人按规定可享受的货币补偿价值制作成相应的房票,被征收(补偿)人可在规定期限内凭房票自行选择通过市场购买的商品房,或在搭桥服务或预约服务中选择商品房,被征收(补偿)人与开发建设单位可凭房票价值结算购房款[如购房]

第三,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1)加强组织领导。

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大力推进住房保障货币化,是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举措,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构,规范操作程序,注重实践总结,扎实有效推进。市规划、建设、国土资源、财政、发展改革、住建房管、物价、审计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做好指导、配合和行业监管工作。

(2)坚持因地制宜。

各地要因地制宜,采取适当措施推进货币化安置工作,安置房节约的土地可转为出让土地,土地出让金返还按当地相关政策执行;多余安置房可作为闲置国有资产公开处置,收益原则上全部用于货币化安置;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我们也可以依靠市场筹集所需的安置房,减少对实物安置房建设的直接投资。

(3)完善政策支持。

各地货币化保障户数可按规定纳入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口径。公租房货币补贴所需资金可从住房保障专项资金中支付,并可按照相应政策享受国家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补贴和相应税费减免。被征收(补偿)人除被征收房屋外无其他住房的,以货币补偿方式通过市场购买的房屋视为首套房,享受首套房相关信贷政策。棚户区改造项目所需货币补偿,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用好棚户区改造贷款资金的通知》(建保[2014]155号)申请CDB专项贷款。被征收(补偿)人使用货币补偿购房的,可以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本意见自2015年4月29日起施行。

市房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委等部门会同区、县(市)负责组织实施。本意见实施前已实施的移民安置项目仍按原政策执行。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可根据本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相关部门备案;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及各县(市)可参照本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相关部门备案。

要了解更多拆迁安置相关的法律知识,建议你有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