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手段是对的。在知识产权保护中,保护是手段,但应用才是目的,对吧?

目前,国际社会保护信息开发者权益的手段主要有两种:一是法律手段;二是技术手段。技术保护是我们接触比较多的东西,比如附加加密狗、加密卡或加密盘、限制软件复制或使用等技术措施在国内大多采用,但同时也增加了开发工作的负担,给用户带来不便。在法律方面,大多数国家通过版权法提供知识保护。

但是,随着技术的进步,这样的技术保护措施并不是坚不可摧的。特别是随着计算机网络的发展,白宫、五角大楼等一些机构的绝密数据库频频成为计算机专家的攻击目标。但是我们能看到的是,我们的法律并没有禁止这种电脑入侵行为,但是如果没有造成其他的侵权行为,就不违法。在传统的知识保护体系中,违法性与非违法性的界限是进入行为或从中获取的信息是否为“个人使用”。然而,随着计算机网络的发展,黑客之类的人有可能通过网络访问那些与国家安全有关的机密数据。这个时候,即使是“自用”也很可能不是一件有益的事情。区分“个人使用”的概念变得更加困难。中国也在抓住机遇,立足本国国情,努力与国际接轨,寻求有效的解决方案,为日益繁荣的网络知识产权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中国在2001修改了著作权法。2005年,首部知识产权保护白皮书提出建设“创新型国家”,直击互联网领域。2006年,国务院颁布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承诺在条件成熟时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