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结构调整的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大信贷结构调整力度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指导意见

银发[2009]92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十项措施》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26号)精神,认真实施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在保持货币信贷总量合理增长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信贷结构调整力度,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是确保符合条件的中央投资项目所需配套贷款及时到位。

各金融机构要在保持信贷总量合理均衡增长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信贷资金结构,统筹安排信贷资源,优先保证手续完备、符合项目开工建设条件的中央投资项目所需配套信贷资金及时到位。对中央投资计划内已开工和在建的项目,要确保必要的信贷配套资金及时安排并足额拨付;对符合中央新增投资投向、正在报批或需要继续提高新开工条件的项目,要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和项目单位的密切沟通协商,高效扎实做好信贷审核和信贷资金拨付等前期准备工作。鼓励和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银团贷款合理分散信用风险,为符合条件的大型中央投资项目提供有效信贷支持。鼓励地方政府通过增加地方财政贴息、完善信贷奖励和补偿机制、设立合规的政府投融资平台等方式,吸引和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央投资项目的信贷支持。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政府设立投融资平台,发行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等融资工具,拓宽中央政府投资项目配套资金融资渠道。对钢铁、汽车、轻工、纺织、装备制造、电子信息、船舶制造、有色金属、石油化工、物流等国家重点行业已明确支持的专项和符合条件的技术改造项目,金融机构要根据产业规划要求和项目需求特点,积极创新融资产品和服务。,加大必要的融资支持,做好配套金融支持和服务。

第二,进一步增加农业信贷供给,引导更多资金投向农村。

各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农村改革和发展,进一步研究采取有效措施,本着信贷原则增加农业信贷资金投入,增加农村有效信贷供给。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和奖励机制,鼓励县域内金融机构法人和金融机构分支机构留有一定比例的可贷资金用于本地使用。进一步做好农业春耕、抗旱保春、严重干旱地区人畜饮水、森林防火、禽流感等重大疫情防控等融资支持和服务工作。对符合信贷条件、发展农业生产所需的农机、种子、化肥、农药、农膜等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经营贷款,要加快审批,及时投放。大力发展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农村小额信贷,有效扩大农村小额信贷覆盖面,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快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中部六省和东北三省要认真做好试点实施工作。稳步推进农村融资担保体系的建立和发展,有效完善农村信贷风险分担机制,扩大农村有效抵押物范围。大力开发符合农村实际特点的“信贷+保险”金融服务新产品。支持政策性金融,加大对农业开发、农田水利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中长期信贷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设立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进一步完善农村扶贫贴息信贷管理机制。积极发展林权抵押贷款。扩大涉农企业短期融资券、小企业集合债券和涉农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发行,拓宽涉农金融机构资金来源和涉农企业融资渠道。着力做好“家电下乡”、“汽车下乡”、“万村千乡市场”、“双百市场”、农机具购置补贴和农村信息化建设等金融服务支持工作,为农民扩大消费提供融资便利。促进金融机构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农村中介机构的信贷合作。对县域内涉农贷款超过规定比例的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加大再贷款、再贴现支持力度,实行优惠存款准备金率。

第三,通过多种方式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细化中小企业金融服务。

各金融机构要关注已出台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信贷政策措施,积极探索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融资量化评估体系。进一步完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六大机制”。加快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专营服务机构。鼓励金融机构自主创新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模式和业务流程,提高中小企业贷款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加快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企业信用自律管理。支持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利用电子商务平台拓展新市场。支持地方政府建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完善中小企业信贷风险分担机制。规范、引导和充分发挥民间金融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支持金融机构及时发放M&A贷款,满足中小企业合理的M&A融资需求。支持地方政府加强信用环境和金融生态建设,通过注资、风险补偿等方式加大对信用担保机构的支持力度,推动建立多层次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和担保机构,鼓励和促进金融机构稳步提高中小企业贷款比重。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基本面和信用记录良好、市场有竞争力、有订单但暂时出现经营或资金困难的中小企业的信贷和多元化融资支持,积极探索和创新适合不同地区、不同发展阶段中小企业的融资产品和服务方式,运用授信、票据转让、保理、融资租赁等多种融资手段,进一步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做好中小企业金融信息咨询和金融服务工作。扩大中小企业短期融资券试点规模。加快在银行间市场推出高收益债券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积极研发以中小企业贷款为标的的资产信用风险管理工具,有效分散中小企业信用风险。加强中小企业财务统计和信息报送,探索建立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融资信息动态监测系统,及时掌握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信息。

四、扎实做好就业、助学、灾后重建等改善民生的信贷政策支持。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充分发挥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积极作用,切实做好对零就业家庭、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残疾人、返乡农民工等重点就业群体的小额担保贷款和资金支持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积极创新信贷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加大对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信贷支持,积极推动创业带动就业。加大对发展职业教育的融资支持,提高返乡农民工就业能力。深入推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和商业性助学贷款业务,完善助学贷款风险分担机制,扩大助学贷款覆盖面,加强政策实施效果监测评估。积极探索建立助学贷款信用保险制度。把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的各项金融支持和服务做细做实。加大对符合条件的农户自住房建设、灾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灾区支柱产业的有效信贷投放。积极研究采取措施,加大对灾区农村信用社等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支持力度。探索建立灾后重建贷款担保和信贷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支持金融机构按规定核销符合条件的因灾不良贷款,增强金融机构支持灾区重建的内在动力。

五、鼓励发展消费信贷,搞好消费信贷市场。

积极研究、制定和实施有利于扩大消费的信贷政策措施,有针对性地培育和巩固消费信贷增长点,重点推动汽车、住房、家电、教育、旅游等与民生密切相关的行业的信贷消费。系统总结近年来国内消费信贷政策的实践经验,及时消除体制性障碍,研究探索刺激市场消费特别是刺激农村消费的有效措施和方法。引导金融机构加大消费信贷产品创新力度,完善消费信贷业务管理模式。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试点设立消费金融公司。鼓励银商合作,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基础上推广银行卡使用,提高刷卡效率,促进银行卡消费扩大。拓展和完善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功能,支持开发符合农村市场特点的银行卡产品。完善汽车融资管理体系,加强汽车经销商贷款管理,扩大汽车消费潜在市场。鼓励和支持商业银行与汽车金融公司开展多种业务合作,支持符合条件的汽车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扩大汽车贷款证券化规模,拓宽汽车金融公司融资渠道。大力支持服务业、创意文化产业、旅游业等新消费发展,鼓励发展服务外包产业和现代物流配送服务,积极开拓潜在消费市场。加大对符合条件的大型流通企业集团和中小商业企业的融资支持,扩大信用销售。

六、落实房地产信贷政策,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08〕131号),积极支持符合贷款条件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进一步加大对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特别是在建项目的信贷支持。做好有实力、有信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兼并重组相关企业或项目的融资支持和配套金融服务。支持信用状况良好的房地产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开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拓宽房地产企业融资渠道。加大对自住型和改善型住房消费的信贷支持,鼓励普通商品住房消费。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房地产信贷政策,努力改进和完善房地产金融服务,继续支持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切实做好风险防范。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地方银监局要密切跟踪和掌握辖内房地产市场变化和房地产信贷政策执行情况,及时反映新情况、新问题。

七是加大对产业转移的融资支持,支持过剩产业有序转移。

鼓励金融机构开展出口信贷业务,灵活运用票据贴现、外汇贷款、对外担保等方式,培育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高附加值的出口产品,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和梯度转移。多种方式拓宽融资渠道,加大对企业参与境外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农产品加工基地和营销网络建设、境外劳务基地建设的支持力度。支持国内有实力的企业在高新技术领域开展跨国并购。适应国内产业升级和产业梯度转移的发展要求,稳步扩大总部融资模式实施范围,支持优势企业兼并重组。支持特色产业区域和优势产业集群发展。积极推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加快进出口核销制度改革,支持外贸出口。进一步完善出口收汇和出口退税联网核查无纸化管理,适当提高预收款结汇比例和延期付款年度额度,简化企业申请比例结汇和临时额度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支持境内企业加大境外战略投资。鼓励金融机构扩大人民币出口买方信贷业务。完善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境外资金管理、国际保理等配套金融服务,完善和提升支持企业“走出去”的融资结算服务。加强跨境资金流动管理,做好进出口和贸易收支真实性、一致性审核工作。加大对企业进口先进技术设备、节能环保设备、关键零部件和重要原材料的贸易融资支持,为服务贸易发展提供更快捷的结算便利。

八、支持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促进区域经济发展战略的实施。

进一步细化金融服务西部大开发、东北和中部振兴等重大区域经济发展战略的信贷政策支持措施。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加大金融支持和创新力度,建立长期稳定的资金发展渠道,促进东西部互动,承接产业,实现东中西部优势互补,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鼓励地方政府加强区域信用环境和金融生态建设,不断增强欠发达地区对信贷资金的吸引力。进一步加强和改善适合区域特点的金融服务,建立和完善加快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可持续机制,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和人口较少民族的金融支持,全面支持国家科技园区、经济特区、环渤海经济区、长三角区域经济一体化等国家重点支持领域的金融服务。 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重庆统筹城乡改革试验区。 将向生产民族贸易商品和民族特需商品的企业提供优惠利率贷款的贷款银行由国有商业银行扩大到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完善边贸结算政策,引导和鼓励边贸地区企业使用人民币进行贸易结算。认真实施广东与长三角及港澳、广西与云南、东盟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工作。积极推动和促进两岸实质性金融合作的发展和加强。

九、推进自主创新产业化,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充分发挥科技对扩大内需的支撑作用,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支持企业自主创新,用好政府各类资金、财政贴息等补偿手段,加强对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高新技术产业集群、国家高新技术示范工程、国家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信贷投入,促进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推动自主创新成果的产业化。鼓励地方政府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参股和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支持创业投资企业,促进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创业投资发展。探索推广知识产权、自主品牌质押贷款,支持火炬、星火等科技开发项目。加快发展私募股权基金,探索发行未上市企业私募可转债,搭建多种形式的科技和金融合作平台,推动更多资本进入创业投资市场,支持创业孵化服务机构发展。为高科技创业投资企业跨境资本运作创造更加宽松的金融和外汇服务环境。

十、加强对信贷结构的监测和评估,有效防控信贷风险。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银监会派出机构在坚持“区别对待、有保有压”原则的同时,积极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重点项目、重点行业和重点地区的信贷支持,全面加强信贷结构监测、分析和评估,及时掌握辖内信贷资金的结构、节奏和进度等动态信息。在加强信贷结构调整的同时,要特别注意防止金融机构因多头贷款、大额贷款、集中贷款和存贷款期限严重错配而产生新的系统性金融风险。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市场准入标准和国家环评、排放要求的项目,要严格限制任何形式的新增信贷支持,依法加强监督检查,切实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要进一步密切配合,建立健全辖内信贷结构定期监测分析评估体系,提高信贷结构分析监测能力,加强对国内外经济走势和各经济领域发展的前瞻性判断和预测,及时反映新情况新问题,加强信贷政策引导和风险预警,促进货币信贷政策在辖内有效实施。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会同当地银监局迅速将本意见转发至辖内各金融机构,并结合辖区特点制定实施意见,加强组织协调,抓好落实。请将本意见的执行情况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