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能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律分析:专利纠纷是指与专利权及相关权益相关的各类纠纷,通常包括:专利权属纠纷、专利侵权纠纷、专利合同纠纷、专利无效和行政纠纷。在一般概念中,专利纠纷都与专利有关。专利权人发出的侵权警告函应当在合理的范围内,基于合法的目的,发出的警告函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发出侵权警告函的专利权人负有注意义务(向销售者发出警告函时注意义务较高);否则很可能会被视为具有滥用侵权警告函的目的,以不正当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作为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的一部分,专利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有着各自不同的定位。其中,专利法与商标法、著作权法并列,知识产品被视为一种私权,受私法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将知识产品作为权利人的一项竞争权利,以维护公平自由竞争的市场秩序和交易道德为目的,对侵犯知识产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规制,受公法规制。虽然《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其他知识产权保护特别法在政策、立足点和方法上存在一定差异,但正是因为这种差异,在实践中才能相互弥补和平衡。对于企业来说,无论是专利法还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其适用都要服务于企业在诉讼过程中的经营目的和需求;对于律师来说,更好地利用法律工具解决客户最重要的问题,实现客户利益最大化,是他们的使命。在专利侵权纠纷中,对于专利权人来说,在以专利权打击竞争对手的同时,也要实时关注反不正当竞争法,它可能成为对手反击的利器;对于被控侵权人,不仅可以利用专利无效的行政程序进行反击,还可以结合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内的其他法律进行反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五十六条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同以前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相比,是具有重大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并且其实施依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也可以根据前一专利权人的申请,给予实施后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第六十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将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及时通知专利权人,并予以登记和公告。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根据强制许可的理由规定实施的范围和时间。强制许可的原因消除并且不再存在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专利权人的请求,经审查作出终止强制许可的决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专利,即侵犯专利权而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