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全文
为规范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行为,提高我国银行业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建立健康的银行业企业文化和信用文化,维护银行业良好声誉,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职业道德规范。
第二条【员工】
本职业道德所称银行业从业人员,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适用]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接受所在机构、银行业自律组织、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第四条【诚实信用】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恪守高标准的职业道德,诚实守信。
第五条[遵约]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范和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
第六条【专业能力】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资格和能力。
第七条【勤勉与尽责】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勤勉审慎,对所在机构负有诚实信用的义务,认真履行职责,维护所在机构的商业信誉。
第八条【商业秘密和客户隐私的保护】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保守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保护客户信息和隐私。
第九条【公平竞争】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尊重同行,公平竞争,禁止商业贿赂。第十条【熟悉业务】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加强学习,不断提高业务知识,熟悉向客户推荐的金融产品的特点、收益、风险、法律关系、业务流程和风险控制框架。
第十一条【监管规避】
银行业从业人员在经营活动中,应当树立遵纪守法意识,不得明示或暗示诱导客户规避金融和外汇监管规定。
第十二条【工作职责】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操作指引,遵循银行岗位职责分工和风险隔离的操作流程,确保客户交易安全,做到:
(一)不打听与自己工作无关的信息;
(二)除非内部职责调整或适当批准,不得为其他岗位人员履行职责或委托他人履行工作;
(三)不得违反内部交易流程和岗位责任管理规定,将其保管的印章、重要凭证、交易密码、钥匙等与本职工作有关的物品或资料交给或告知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信息保密]
银行从业人员应妥善保管客户资料及其交易信息档案。在任职期间及离职后,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您所在机构关于客户隐私保护的规定,泄露任何客户资料及交易信息。
第十四条[利益冲突]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坚持诚实守信、公平合理、客户利益至上的原则,正确处理业务发展与客户利益保护的关系,并按照以下原则处理潜在的利益冲突:
(一)存在潜在冲突的,应主动向所在机构管理层说明利益冲突,以及处理利益冲突的建议。
(二)银行业从业人员及其亲属购买本机构销售或者代理的金融产品,或者接受本机构提供的服务时,应当明确区分本机构利益和个人利益。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明显优于或低于普通金融消费者的条件与所在机构进行交易。
第十五条【内幕交易】
银行业从业人员在业务活动中应当遵守禁止内幕交易的有关规定,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将内幕信息告知法律允许范围以外的人及其所在机构,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获取个人利益,不得基于内幕信息向他人提供理财或者投资建议。
第十六条[了解你的客户]
银行从业人员应当对客户履行尽职调查义务,了解客户账户开立情况、资金转移目的以及账户是否会被第三方控制和使用。同时,根据风险控制的要求,了解客户的财务状况、业务状况、业务单据和风险承受能力。
第十七条[反洗钱]
银行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反洗钱相关规定,熟悉银行承担的反洗钱义务,在严格遵守客户隐私的同时,按照所在机构的要求及时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
第十八条【礼仪服务】
银行从业人员在接触业务的过程中,应着装得体,态度稳重,礼貌周到。尽量满足客户提出的合理要求,对于暂时不能满足或明显不合理的要求,要耐心说明情况,取得理解和谅解。
第十九条[公平待遇]
银行从业人员应当公平对待所有客户,不得因客户的国籍、肤色、民族、性别、年龄、宗教信仰、健康或残疾、业务复杂程度和金额而歧视客户。
对于有残疾或语言障碍的客户,银行从业人员应尽可能提供便利。
然而,机构和客户之间的合同所产生的服务方法和费率的差异不应被视为歧视。
第二十条【风险提示】
银行业从业人员在向客户推荐产品或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监管规定的要求,充分提示推荐产品和服务所涉及的法律风险、政策风险和市场风险,诚信回答客户提出的问题,不得为达成交易而隐瞒风险或作出虚假或误导性陈述,不得向客户作出与相关法律法规和所在机构相关规章制度不一致的承诺或保证。
第二十一条【信息披露】
银行从业人员要明确区分本机构销售的产品和自担风险的产品。对于其机构销售的产品,必须将代理机构名称、产品性质、产品的最终责任承担者、银行在销售该产品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等必要信息以清晰、足够的方式呈现给他们,以吸引客户的注意。
第二十二条【信贷尽职调查】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根据监管规定和所在机构风险控制的要求,对客户所在地区的信用环境、行业、财务状况、经营状况、抵质押品状况、信用记录等进行尽职调查、审查和贷后管理。
第二十三条[协助执行]
银行从业人员应当熟悉银行依法协助执行的义务。在严格保守客户隐私的同时,应当知晓有权查询客户信息、冻结、扣划客户资产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积极协助执法机关执法活动,不得泄露执法活动信息或者帮助客户隐匿、转移资产。
第二十四条【礼物的接收和发送】
在政策、法律和商业惯例允许的范围内接受和赠送礼品,应确保其价值不超过法律法规和所在机构规定允许的范围,并遵循以下原则:
(a)不是现金、贵金属、消费卡、证券和其他违反商业惯例的礼品;
(2)礼品的收发不会影响是否与礼品提供者建立业务联系的决定;或者让收礼人觉得有义务交易;
(3)收发礼品不会使客户得到不适当的价格或优惠服务。
第二十五条【娱乐和便利】
银行业从业人员在邀请客户或应客户邀请从事娱乐活动或提供交通、旅游等便利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在政策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并且在第三方看来,这些活动是行业惯例;
(2)不会使接受者感到对交易负有义务;
(3)按照行业惯例,这些娱乐活动并不频繁,其价值在政策法规和制度允许的范围内;
(4)这些活动一旦公开,机构的声誉不会受到影响。
第二十六条【顾客投诉】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耐心、礼貌、认真处理客户投诉,并遵循以下原则:
(a)坚持顾客至上、客观公正的原则,不轻视任何投诉和建议;
(二)机构对客户投诉和反馈有明确的时限,并应在反馈时限内回复客户;
(三)机构对投诉反馈没有明确时限的,应当遵循行业惯例或者口头承诺的时限向客户进行反馈;
(4)如果不能在反馈时限内给出意见,应在反馈时限内告知客户当前投诉处理情况,并提前告知下次反馈时限。
人事同事
第二十七条【尊重同事】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尊重同事,不得因同事的国籍、肤色、民族、年龄、性别、宗教信仰、婚姻状况或身体健康或残疾而对其进行任何形式的骚扰和侵害。禁止任何歧视性的语言和行为。
尊重同事的隐私。如果在工作中接触到同事的个人隐私,不得擅自向他人透露。
尊重同事的工作方法和成果,不得不当引用或抄袭同事的成果,不得以任何方式贬低、攻击或诋毁同事。
第二十八条[团结与合作]
银行从业人员在工作中要建立理解、信任、合作的团队精神,* * *有创造力,* * *有进步,分享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第二十九条【相互监督】
对同事在工作中违反法律和内部规章制度的行为应予以提示和制止,并视情况向所在机构、行业自律组织、监管部门和司法机关举报。第三十条【忠于职守】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范和所在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保护所在机构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和专有技术,自觉维护所在机构的形象和声誉。
第三十一条[争端的解决]
银行业从业人员对所在机构的纪律处分有异议的,应当通过正常渠道反映和申诉。
第三十二条【辞职后的交接】
银行业从业人员离职时,应当按照规定妥善交接工作,不得擅自带走本机构的财物、工作资料和客户资源。离职后仍应恪守诚信,保守原单位的商业秘密和客户隐私。
第三十三条【兼职】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所在机构关于兼职的规定。
在允许的兼职范围内,应妥善处理兼职岗位与本职工作的关系,不得利用兼职岗位为本人或本单位、本单位兼职机构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十四条【机构财产的保管】
银行从业人员应妥善保护和使用其机构的财产。遵守工作场所安全保证制度,保护你所工作的组织的财产,合理有效地使用组织的财产,不将公共财产用于个人目的。禁止以任何方式损坏、浪费、占用、挪用或滥用本组织的财产。
第三十五条【费用报销】
银行业从业人员外出工作应当节俭,保持诚信记录,不得向所在机构申报虚假支出。
第三十六条[电子设备的使用]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所在机构关于使用电子信息技术设备的规定和相关安全规定,并做到:
(一)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和使用各种安全防护系统,不得在电子设备上安装盗版软件和其他未经安全检查的软件;
(2)不得使用本机构电子信息技术设备浏览不健康网页或下载对本机构信息设备有害的不安全软件;
(三)不得实施其他危害本机构电子信息技术设备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媒体采访】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所在机构关于接受媒体采访的规定,不得擅自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或者代表所在机构发布信息。
第三十八条【举报违法行为】
银行业从业人员有责任揭露所在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惯例的行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上级监督管理部门或所在机构乃至国家司法机关举报。第三十九条[相互尊重]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相互尊重,不得发表贬低、诽谤、损害同业及其机构声誉的言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同业及其机构的谣言,不得侮辱、恐吓、诽谤同业。
第四十条[交流与合作]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通过日常信息交流、参加学术研讨会、专题协调会、同业联席会议和银行业自律组织等方式,促进行业内的信息交流与合作。
第四十一条【同业竞争】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坚持同业公平有序竞争的原则,不得在业务宣传和业务办理过程中使用不正当竞争手段。
第四十二条【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保护】
银行业从业人员在与同业接触时,不得泄露自己的客户信息、未公开的财务数据、重大战略决策、新产品研发等重大内部信息或商业秘密。
银行业从业人员在与同业接触时,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刺探、窃取本机构未公开的财务数据、重大战略决策、产品研发等重要内部信息或商业秘密。
银行业从业人员在与同行机构接触时,不得窃取或侵犯同行机构的知识产权和专有技术。第四十三条【接受监督】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对监管部门坦诚相待,建立并保持与监管部门的良好关系,接受银行业监管部门的监管。
第四十四条【配合现场检查】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积极配合监管人员的现场检查工作,及时、真实、全面提供信息,不得无故拒绝或者推诿,不得转移、隐匿、毁损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十五条【非现场监管的配合】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按照监管部门要求的报送方式、内容、频率和保密等级报送非现场监管所需的数据和非数据信息,并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银行业从业人员应当保证所提供的数据和信息完整、真实、准确。
第四十六条【禁止贿赂和不正当便利】
银行业从业人员不得向监管人员行贿或介绍贿赂,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监管人员提供或承诺提供任何不正当的利益、便利或优惠。第四十七条[纪律措施]
对违反职业道德的银行业从业人员,所在机构根据情况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通报同业。
第四十八条【口译机构】
本职业道德由中国银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生效日期]
本职业道德自中国银行业协会第六届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