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

法律解析: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民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包括1。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承包土地经营权:指耕地、草地、养殖水面等的经营权。由家庭承包,可以通过租赁、入股等方式流转,流转期限由双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协商确定。2.林权是指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可以通过租赁、转让、入股、作价出资或者合作等方式流转,流转期限不能超过法定期限。3.“三废”的使用权,以及“三废”的利用权。指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使用权。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按照农民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有关规定进行交易。其他方式,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出租、认购、抵押等。4.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指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可以通过承包、租赁、转让、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进行流转。5.农业生产设施和设备,农业生产设施和设备。是指农民、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所有的,可以转让、租赁或者拍卖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6.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是指农民、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所有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可以通过承包、租赁、转让、抵押、股份合作等方式进行交易。7.农业知识产权,农业知识产权。指农业专利、商标、版权、新品种、新技术等。,可以通过转让、租赁、股份合作等方式进行转让和交易。8.其他,农村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业项目招商引资和转移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已确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为工业、商业和其他经营性用地,并已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者可以通过出让、租赁等方式交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四至范围、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前款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转让或者出租,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者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书面合同的除外。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租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最高年限的出让、转让、互换、出资、赠与和抵押,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