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法案例分析

著作权分为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其中,作品人格权的内涵包括公开发表权、姓名权和禁止他人使用作品通过歪曲、篡改等方式损害作者名誉的权利。作品的财产权是基于人类知识的无形财产权,因此属于知识产权的一种,包括复制权、公开口述权、公开播放权、公开展览权、公开表演权、公开传播权、公开展示权、改编权、发行权、出租权等。

注册商标的撤销是指当商标不符合注册条件时,商标局可以依职权或者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应第三人的请求撤销商标的制度。《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第1款规定:“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或者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的,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撤销该注册商标的裁定。”

1.构成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违反了《商标法》第八条(即商标禁止条款)的规定。

2.注册申请人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解释,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虚构、隐瞒真实情况或者伪造申请文件及相关文件进行注册的。

(二)以复制、模仿、翻译等方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注册他人已经为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3)未经授权,代理人以其名义注册被代理人的商标。

(4)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注册权。

(五)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

根据《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可以续借,并缴纳续借费。每次续展有效期仍为十年。续费次数没有限制。如在此期限内未提出申请,可延长6个月。在宽限期内未提出续展注册的,商标局将注销其注册商标,并予以公告。如果没有使用,也可以申请注销,前提是已经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