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刑事诉讼案件的类型

法律主观性:

相似之处:都是程序法,只是程序法不同:案件类型不同。(1)关于调解:1。在民事诉讼中:(1)调解是一个基本原则。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只要案件性质适合调解,人民法院都可以调解;(2)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必须先行调解。2.刑事诉讼方面:(1)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进行调解;(2)对于刑事诉讼法第170条前两款规定的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3)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3项规定的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不适用调解。3.在行政诉讼中:(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2)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诉讼案件,可以适用调解。(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1);民事诉讼中:(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由中级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案件,如专利纠纷案件。2.刑事诉讼中:(1)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二)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普通刑事案件;(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3.在行政诉讼中:(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和海关处理的案件;(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三)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复杂案件。(三)确定属地管辖权的原则1。民事诉讼中:(1)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是一般原则,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是例外;(2)民事诉讼中有大量关于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2.刑事诉讼中:(1)以犯罪地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为辅;(2)以最初受理案件地的法庭审判为主,以主要犯罪地的法庭审判为辅;(3)刑事诉讼中也有一些关于特别属地管辖权的规定。3.在行政诉讼中:(1)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院管辖是一般原则;(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提起的诉讼,也可以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3)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四)管辖权转移1。在民事诉讼中: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将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2.在刑事诉讼中:依法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不能分配给下级人民法院。3.在行政诉讼中: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将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送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五)司法组织数量为65,438+0。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合议庭的人数为三人以上的单数,对人数没有更具体的要求。2.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合议庭的人数必须是单数,还要求:第一审案件,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合议庭审判时应当由三人组成,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合议庭审判时应当由三人至七人组成;第二审案件,合议庭由三人至五人组成。3.在行政诉讼中:组成合议庭的成员人数为三人以上的奇数,对人数没有更具体的要求。(六)申请回避的决定权1。在民事诉讼中,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等非审判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2.在刑事诉讼中: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等非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3.在行政诉讼中: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等非审判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㈦公开审理的案件1。民事诉讼:(1)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二)离婚案件和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2.刑事诉讼中:(1)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以及14周岁以上16周岁以下未成年被告人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二)当事人提起的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不公开审理;3)年龄在16以上不满18的未成年被告人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3.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注意不同诉讼中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是否应该保密。(八)申请恢复诉讼的时间1。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可以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申请延长期限。2.在刑事诉讼中: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可以在障碍消除后5日内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前完成的诉讼活动。3.在行政诉讼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可以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申请延长期限。(九)近亲属范围1。在民法中,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2.在刑事诉讼中,近亲包括:丈夫、妻子、父亲、母亲、儿子、女儿、兄弟姐妹。3.在行政诉讼中,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十)立案和向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的期限1。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书或者口头起诉后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并应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2.刑事诉讼:(1)公诉案件:人民法院最迟应当在开庭10日前将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2)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自诉书或者口头通知的第二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但法律和有关文件没有规定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副本的时间。3.行政诉讼方面:(1)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后,应当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2)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先予受理;(3)上诉法院在7日内既不立案也不决定不予受理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起诉;上一级法院应当受理符合条件的案件。(11)是否允许撤诉1。在民事诉讼中:宣判前,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也可以裁定不准许;不允许原告撤诉的,可以在原告拒绝出庭的情况下,作出缺席判决。2.刑事诉讼中:(1)公诉案件:宣判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或者不准许;(2)自诉案件:宣判前,自诉人自愿撤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3.在行政诉讼中: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或者不准许;不允许原告撤诉的,可以在原告拒绝出庭的情况下,作出缺席判决。(12)撤诉后是否可以再次起诉或按撤诉1处理。民事诉讼:(1)当事人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照撤诉处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2)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的情况、新的理由,在6个月内提起诉讼的,不予受理。2.刑事诉讼中:(1)公诉案件: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公诉案件,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二)自诉人撤诉后讲述同一事实的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因证据不足撤回的除外。3.在行政诉讼中:(1)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重新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申请缓交、减交、免交或者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驳回后,原告在法定期限内再次提起诉讼,并依法解决了诉讼费预交问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13)一审程序的审期和批准延长1。民事诉讼:(1)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需要延长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2.刑事诉讼中:(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和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审理期限最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在任何法定情形下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1个月;(2)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未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审理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三)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审理期限为20日。3.行政诉讼:(1)人民法院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需要延长审理第一审案件的,应当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2)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审理期限时,应直接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同时报中级人民法院备案。(十四)送达判决书的时间1。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宣判后10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2.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当庭宣布判决的,应当在5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十五)上诉时限和上诉限制1。民事诉讼中:(1)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期限为15日;(2)对一审裁定的上诉期限为10天;(3)法律规定当事人只能对“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三个具体裁定提出上诉,不允许对其他民事裁定提出上诉。2.刑事诉讼中:(1)对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期限为10日;(二)对一审裁定提起上诉或者抗诉的期限为5日;(3)法律不限制可以上诉或抗议的刑事裁决的类型。3.在行政诉讼中:(1)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期限为15日;(2)对一审裁定的上诉期限为10天。(十六)二审审判范围为1。民事诉讼中:(1)二审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相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当事人未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2)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二审审判范围可以不受上诉请求范围的限制。2.在刑事诉讼中: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第一审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抗诉范围的限制。3.在行政诉讼中: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十七)二审审期及其批复延长1。民事诉讼中:(1)不服判决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须经本院院长批准。(2)裁定上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没有延期的规定。2.刑事诉讼:(1)人民法院应当在1个月内审结所有不服判决、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最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如有法定情形,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延长1个月。(二)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和抗诉的延期,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3.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需要延长审理的上诉案件。

法律客观性: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有被害人证据的轻微刑事案件”,是指下列有被害人证据的刑事案件: (一)故意伤害案件(轻伤);(2)重婚案件;(三)遗弃案件;(4)干涉通信自由的案件;(五)侵入他人住宅的案件;(六)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七)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八)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上述八种情形中,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证据不足能够被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投诉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伪证罪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公安机关侦查。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被告知后才处理的案件:1。侮辱诽谤案件(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13.虐待案件(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4.贪污案件(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2)人民检察院未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1。故意伤害案件(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13.侵犯通信自由的案件(刑法第252条规定);4.重婚案(刑法第258条规定);5.遗弃罪(刑法第261条规定);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7.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被告人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⒏案件。本款规定的情形,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证据不足,公安机关可以受理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侦查。(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且有证据证明其已经提出控告,但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