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诱惑
1.犯罪故意是指被告人主观上有实施毒品犯罪的故意,但在特殊情况的诱惑下形成了实施毒品犯罪的故意,进而实施了毒品犯罪。构成故意引诱的条件有三个:
1.诱奸者的身份必须具体,必须是警察或其他司法人员或其耳目。普通公民不能做诱奸者;
2.诱导者不仅提供机会,而且必须以积极的行为诱导行为人实施犯罪;
3.被告人毒品犯罪的故意和内容是特殊情况诱发的,而非原。由于特别教唆在犯罪故意诱惑中的突出作用,一般为各国所禁止。
第二,引诱的数量
是指行为人只是故意实施了少量毒品犯罪,受特殊情况引诱实施了大量甚至达到可以判处死刑的毒品犯罪数量标准的毒品犯罪。
第三,间接诱惑
是指被告人因特殊情况诱导,致使他人没有实施毒品犯罪的故意实施毒品犯罪的行为。
第四,提供机会主义诱惑
是指行为人具有毒品犯罪的故意和行为,特殊吸引只是为行为人提供了机会或条件,然后发生了犯罪。这是普遍允许的,也是最常见的合法诱惑侦查。
法律依据:
《我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第六条,行为人主观上没有实施毒品犯罪的故意,但在特殊情况的诱惑、促成下形成了犯罪故意,进而实施毒品犯罪,属于“故意诱惑”。对因“故意引诱”而实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应当按照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依法从轻处罚。不管涉及多少毒品,都不应该马上判死刑。行为人在特殊情况下实施毒品犯罪的,即“双重引诱”,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行为人只是故意实施了少量的毒品犯罪,但在特殊情况的诱惑下,实施了大量的毒品犯罪,甚至达到了实际判处死刑的数量,属于“数量诱惑”。对因“数量引诱”而实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应当依法从轻处罚。即使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死刑数量,一般也不会立即执行死刑。
在不能排除“故意引诱”和“数量引诱”的情况下,在考虑是否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时,要留有余地。
如因特殊情况间接诱导被告人实施毒品犯罪的,比照上述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