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S机型用于其他用途是否侵权?

侵权是肯定的。侵犯模特的著作权和肖像权,所以他们可以起诉你。

要起诉你,他们不用先公证。关键问题是证据。首先,证明照片是他们拍的并不难。关键是要求对方证明你侵权。他们应该通过一些技术手段固定你的网站用了他们的东西的事实,在法庭上也可以重现。技术问题我不懂。

这种事情如果打官司,你肯定会输,所以如果他们会准备证据,你就尽量和对方私了。如果真的打官司,估计赔偿也不多。如果对方同意,还不如不打官司,浪费精力和金钱。而且被别人知道会降低你店铺的可信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2003年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02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于2003年2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0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6月7日起施行。

2004年2月2日

根据2006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02次会议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二条第二款。

2.第三条修改为:“已经在报纸上发表或者在互联网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报纸、期刊社、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声明不允许著作权人转载、摘抄的以外,在互联网上转载、摘抄的,不构成侵权,并按照有关规定支付报酬和注明出处。但转载、摘抄的作品超出相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

3.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网络服务提供者故意上传、传播或者提供专门用于故意规避或者破坏他人著作权技术保护措施的方法、设备或者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件,依照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追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民事侵权责任。”

4.第七条改为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著作权人出示上述证明后,网络服务提供者仍不采取措施的,著作权人可以依照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定停止有关行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定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

五、删除第九条。

六、删除第十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