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惩戒下的严重失信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2016年对于中国的企业信用建设具有特殊的意义。今年建立了多项制度,加大了监管力度。尤其引人注目的是,失信联合惩戒辐射面大,覆盖面广,成为今年信用建设中最显著的标签。
9月4日,《中国企业信用建设报告(2016)》在北京发布。《报告》称,“跨部门联合奖惩机制基本形成”。根据报告分析,联合惩戒下的严重失信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严重损害人民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
二是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正常社会秩序的行为,包括偷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拖欠工资、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等。
第三,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管理秩序。
四是拒绝履行国防义务,危害国防利益的行为。通过信用信息的公示和共享,建立跨区域、跨部门、跨领域的联合惩戒机制,突破不同部门之间的信息壁垒和“信息孤岛”,促进不同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和衔接,为公共信用信息的统一归集、共享和公示奠定坚实基础,形成政府部门协调联动、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社会。
《报告》认为,信用信息异议和投诉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可以有效避免信息不准确和“误伤”的发生;一旦因错误采取联合惩戒措施损害相关主体合法权益,相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恢复其名誉,消除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