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小组对贸易关税壁垒水平的看法
4月初,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发布了年度国别贸易评估报告。报告评估了58个贸易伙伴的贸易和投资壁垒,列举了美国工业产品、服务和农产品出口中遇到的壁垒和不公平贸易做法。这份报告总结了布什政府为减少对外贸易壁垒所做的努力,特别提到了在自由贸易谈判、知识产权保护、动植物检疫以及美国关注的其他关键问题上取得的进展。这份报告强调了减少或消除这些壁垒的全球努力以及美国对自由贸易谈判的影响。
报告中的中国部分包括进口政策、贸易经营权、关税减让、海关估价、原产地规则、边境贸易、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以及非关税壁垒中的检验检疫、技术标准和出口补贴,还有知识产权保护、服务贸易等诸多与中国入世承诺相关的内容。报告充分肯定了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的工作,但在某些方面仍存在严重问题。现摘录部分内容,翻译如下:
据美国方面统计,2003年美中贸易逆差为6543.8+024亿美元,比2002年增长了20.3%。其中,美国对华货物出口增长28.4%,是美国货物出口增长最快的市场之一。2003年,美国从中国的进口比上年增长21.7%,达到6543805.24亿美元。在过去的三年里,美国一直在与中国对抗。
中国出口增速为76%,比美国从中国进口增速高24个百分点。
根据该报告,中美在农业、知识产权和服务贸易方面存在许多问题。农业是中美之间最有争议的问题之一。虽然美国农产品的市场准入不仅限于中国,但在中国成为世贸组织成员后的前两年,仍然在农业的许多方面遇到了非常严重的问题,特别是中国对转基因农产品的限制、大类农产品的关税配额管理制度、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申请和检验要求等。中国在制定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方面取得了很大进展,但仍然缺乏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执法体系。服务领域令人担忧的主要原因是透明度。虽然中国在这方面取得了显著的进步,但中国的大部分决策和管理程序仍然不透明。虽然一些部门和机构逐步扩大公众对法规草案发表意见的机会,并逐步提供适当的世贸组织磋商机制,但所有这些往往因其不确定性和缺乏统一性而受到干扰。
一.农业
长度进口代替
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议定书中,中国承诺不以是否与国内供应商竞争为基础,对进口或投资或其他要求施加限制。在此之前,中国已于2000年和2001年修订法律,取消了对外资的本地含量要求。但事实上,中国仍然“鼓励”投资者继续过去的做法。例如,自2001起,我国对国产化肥实行增值税减免政策,但该政策不适用于从美国制造商进口同类产品。美国行业代表认为,中国积极鼓励国产化肥的消费,但对进口化肥不公平。
2.农产品关税和增值税
2004年6月65438+10月65438+10月,中国将冻牛肉关税降至12%。冷冻马铃薯产品和葡萄关税降至13%,猪、牛、奶酪和柑橘关税降至12%,冷冻家禽、苹果、梨、杏和开心果关税降至10%。然而,中国仍然对一些与美国敏感行业竞争的产品维持高关税。比如葡萄干的关税就高达35%。
增值税是我国国民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但在执行中存在着不平衡。不同的产品税率从13%到17%不等。通常情况下,进口产品的税是在海关征收的,更加透明可靠。但是,至于增值税,有时外商缴纳增值税,而中国国内生产商不缴纳。其他减轻农民税收负担的免税计划也让美国农业企业在竞争中处于劣势。
3.关税配额
作为入世承诺的一部分,中国计划为小麦、玉米、大米、棉花、羊毛、糖、植物油和化肥等农产品的进口建立一个庞大且不断增加的TRQ体系,其大部分配额关税为1%至9%。每年都有一些关税配额分配给非国有贸易实体用于进口。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议定书中,中国也对TRQ的管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包括提高透明度和将未使用的配额重新分配给那些对进口业务感兴趣的最终用户。
然而,自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TRQ制度的实施出现了一些问题。一是没有提高必要的透明度,二是在配额分配上增加了一些新的负担。美国政府对2002年影响美国工业最大的TRQ商品实施率极低表示关切。比如小麦、玉米、棉花的配额执行率分别只有7%、0.1%、22%。
在2003年,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关税配额产品缺乏透明度,TRQ的再分配,分配配额较小,以及在获得许可证过程中的负担。
中国检验检疫机构(AQSIQ)于2002年发布措施,要求一些农产品的进口商在进入中国之前获得进口检验许可证或检疫许可证,如牲畜、家禽、谷物、油籽、植物种子、园艺产品、皮革和毛皮。美国出口商一直担心国家质检总局会利用规定的程序控制这些产品的进口速度和数量,认为这些措施违背了中国的市场准入和进口减让承诺。
4.卫生和植物检疫措施
根据中美两国于1999年4月签署的《美中农业合作协议》(ACA),中国承诺解除对美国谷物、柑橘、肉类和家禽的进口禁令,中国还同意承认美国的肉类认证制度。然而,蚁群算法在我国的实施存在许多问题。
(1)由于进口未煮熟的肉禽中存在部分致病菌,我国实行“零容忍”标准。美国的四家加工厂已经从名单中删除,已经表明这些工厂不太可能再次被列入名单。
(2)中国仍拒绝批准从佛罗里达州四个县进口柑橘。
(3)中国检疫官员要求对从西北太平洋进口的小麦进行特殊处理,这实际上抑制了进口。
(4)植物检疫壁垒继续阻碍美国其他几种产品的进口,如核果、苹果、梨、新鲜土豆和含有某些食品添加剂的加工食品。
(5)国家质检总局颁布了关于进口海产品认证要求的新法律,该法律似乎超出了保护消费者健康和歧视进口海产品的必要要求。美国工业界仍然担心已经实施的认证要求。美国政府将继续与中国当局进行技术讨论,同时也将与中国当局就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类似的活水生物认证法令进行技术讨论。
(6)自加入世贸组织以来,中国颁布了100多项新的食品标准。虽然这些标准中有一些已根据WTO《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的规定向WTO作了通知,但其中许多标准尚未作出通知,特别是卫生部发布的标准。
5.出口补贴
美国农产品出口商担心中国会继续补贴玉米出口。2002年和2003年,中国玉米出口超过12万公吨,而2006年5438+0年为600万吨。玉米以比中国国内价格低20%到30%的价格出口。结果,美国玉米出口商失去了在亚洲的市场份额,而中国的玉米出口创下历史新高。中国表示,它已于2002年3月停止使用补贴,转而采取与世贸组织一致的各种措施来支持出口,如运输补贴和增值税退税。而美国认为部分出口环节不透明,很难判断这些措施是否对出口价格有影响。
第二,保护知识产权
报告肯定了中国在知识产权法律建设和规则制定方面取得的成就,也对执行世贸组织规则表示满意。特别是吴仪副总理担任新成立的知识产权问题领导小组组长,表明中国对解决知识产权问题的高度重视。然而,该报告仍然认为,中国在知识产权规则的执行方面存在严重问题。
由于现行法规和实施条例存在漏洞,网络侵权现象在我国愈演愈烈。中国尚未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互联网条约。这些条约于2002年开始实施,并得到许多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认可。美国认为中国需要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条约,这对美国和许多其他国家来说非常重要,因为中国已经拥有世界第二大互联网用户。
1.执行
中国政府积极努力全面修订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并将这些法律法规与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相统一。然而,知识产权执法仍然严重不足。2003年,中国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继续影响许多行业的产品、商标和技术,包括电影行业、音乐行业、出版行业、软件行业、医药行业、化工行业、信息技术行业、消费品行业、电子设备行业、汽车零部件行业和工业产品行业。根据中国方面的报告,中国假冒伪劣产品的市场价值达到6543.8+09-240亿美元。美国的报告显示,执法力度不够导致的侵权比例超过90%。盗版注册版权材料给美国造成的损失估计每年超过6543.8+08亿美元。
中国有三种不同的机制来执行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第一,行政部门;第二,通过刑事起诉;三是造成金钱损失的民事诉讼的执行。由于中国各政府部门和机构之间缺乏合作,地方保护主义和腐败的存在,启动调查和起诉的高门槛,以及缺乏培训和行政处罚,中国的知识产权执法受到了阻碍。
2.行政执行
中国对侵犯知识产权的人采取行政措施。然而,这些措施在防止知识产权侵权方面并不有效。
中央政府定期开展打假和反盗版活动,查封和没收了大量侵权材料。然而,由于行政处理事件的罚款往往很低,假冒和盗版仍然猖獗。因为很多行政部门在确定罚款数额时,并没有将库存商品计入侵权产品的价值。
3.犯罪胁迫
根据TRIPS协议的规定,如果发生商标假冒或盗版,应适用刑事程序和强制措施来解决。但实际上,由于量刑缺乏透明度,目前的刑事强制手段并没有对侵权人产生威慑作用。因此,中国必须修改其法律法规,以便更容易起诉侵权案件(特别是那些商业假冒或盗版案件和累犯案件)。
另一个重要问题是,现行法律规定的侵权行为刑事处罚起点过高,一般侵权行为难以满足。比如对著作权侵权人采取刑事措施,必须有证据证明企业销售额达到20万人民币(即24100美元),个人达到5万人民币(即6030美元)。这种销售证明被证明是很难起作用的,因为仓库里没有卖出去的假冒或盗版产品是不计算在内的,侵权人通常不给收据,也不做详细的销售记录。在中国的入世协议中,中国承诺其行政机关将与最高人民法院合作解决这些问题,但这项工作尚未完成。
在刑事执法领域,如果我国的法律法规也适用于故意制造、储存、销售、使用假冒伪劣、盗版产品的行为,那么我国的法律法规将更加有效。同样,中国不把出口商业假冒或盗版产品视为犯罪活动也是一个问题。
中国还必须加大法律法规规定的刑事处罚力度。特别是,规定的刑期太短,不足以阻止这些侵权者从事商业假冒或盗版活动。
美国企业抱怨说,在中国的大部分地区,警方要么不关心追查假冒或盗版案件,要么缺乏必要的资源和培训来有效调查此类案件。此外,在某些情况下,不清楚侵权行为属于行政、民事还是刑事执行。此外,即使侵犯知识产权被送上刑事执行,对知识产权犯罪的实际起诉往往需要相当多的国家和地方机构的协调与合作。但是,由于不同的机构显然不愿意或不能一起工作,所以仍然存在协调和合作的问题。
4.民事强制执行
由于我国行政和刑事执行机制效率低下,民事诉讼越来越多。过去,大多数诉讼是由中国的知识产权权利人提起的,但最近,越来越多的外国人提起民事诉讼。然而,美国公司抱怨说,中国知识产权法规在法庭上的执行仍然缺乏一致性和公平性。绝大多数法官缺乏必要的技术培训,法院关于保护证据、专家证词和机密信息的规则仍然模糊不清或无效。此外,在专利权领域,一个案件可能需要四到七年才能完成,结果已经变得毫无意义。
第三,服务贸易壁垒
报告称,中国的服务业是受国家监管和保护最多的行业之一。外国服务提供商的商业活动仍然在很大程度上受到限制。但中国也是一个具有巨大增长潜力的市场。在入世协议中,中国承诺取消各级政府的诸多市场准入限制,大规模开放服务业,特别是对美国有重要影响的行业,如银行、保险、电信、专业服务等。在中国加入WTO之前,在中国很多行业的外国企业在中国并没有申请营业执照的绝对权利。只有当他们收到中国有关行政当局的邀请时,他们才能申请许可证。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承诺改善许可程序,使其更加透明和可预测。
然而,在许多服务行业,尽管中国同意逐步取消限制和许可程序的非政治化,但中国对新企业和分支机构的设立提出了非常高的资本要求,这成为市场准入的障碍。许多外国企业反映,中国的法规模糊不清,往往不能充分反映中国的承诺。此外,中国的各个部门通常不会与外国企业充分讨论新提出或修订的法规,并且往往不会给予足够的时间来提出有意义的意见。
1.保险服务
在入世协议中,中国承诺逐步开放寿险和非寿险行业。中国加入WTO后不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了几项新的保险法规,包括《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指导规定》。这些规定履行了中国的许多承诺,但也在三个重要领域产生了问题,如审慎性、透明度和设立分支机构的要求。
(1)我国保险公司的资本要求很高。许多外国公司抱怨称,这已成为市场准入或寻找合适合资伙伴的障碍。如果申请全国牌照,需要有一个总公司和三个分公司,所需资金为5亿元人民币(6000万美元)。当地执照包括一个主要办事处和两个分支机构,所需资金为2亿元人民币(2400万美元)。一旦一家公司获得国家许可证,如果它再设立一个分公司,它将需要另外5000万元人民币(600万美元)的资本。保监会答应修改草案,但至今没有下文。
(2)外资保险公司反映,我国保险准入相关规定仍存在诸多政治因素,缺乏透明度。这给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市场的业务带来了不确定性。在许可过程中,缺乏透明度的问题尤为突出。外国公司抱怨保险许可证的要求过于复杂。比如,对于多个分行、支行的扩张申请是同时提交还是只分阶段提交,规则非常不明确。
2.银行和证券服务
2006年2月,中国政府颁布了修订后的规则,允许外国银行在中国任何地方设立分行,只要它们符合一定的标准,包括总资产200亿美元。根据新规则,尽管与国内外任何客户的外币业务也是自由许可的,但中国银行作为中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之一,仍然享有进行外汇交易的垄断权。外国银行分行还必须将营运资金的30%设定为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有息资产。外国银行分行的流动资产(现金、当地银行活期准备金和中国人民银行准备金)必须持续超过消费者存款25%的比例。此外,消费者的外币存款与国内外币贷款的比例不能超过70%(这一比例已从之前的40%有所提高)。中国按照外国银行分行的当地资本计算审慎比率和限额,而不是按照银行的全球资本基础。
中国仍有严格的限制,尤其是对外资银行参与本币业务的限制。对外资银行在银行间市场筹集人民币权力的限制是由中国中央银行,即中国人民银行策划的。这一限制限制了外资银行提供人民币贷款组合的能力,而这是它们在中国开展盈利业务所必需的。此外,虽然中国在5438年6月+2003年2月降低了设立外资银行分行的资本要求,但其资本要求仍然很高,这增加了外资银行的本地融资成本。
根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协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外资证券公司可以获得设立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权利。然而,在中国加入WTO三年后,必须允许证券承销的合资企业。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不久,中国证监会颁布新规,对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和中外合资公司承销证券作出了规定。然而,中国仍然将外国合作伙伴的持股比例限制在33%,这将继续限制外国企业。
3.批发销售服务
中国承诺在加入世贸组织后3年内(即至2004年2月11日),取消寻求提供批发、代理服务及相关服务(如维修保养服务)的外国企业所面临的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限制(限制类产品除外)。同时,中国同意按照既定时间表逐步放开这些业务。但是,中国的执法存在问题。外国经营者继续受到贸易量、注册资本和以往经验的限制。售后服务的许可和经营范围的变更也不明确。此外,不清楚是否允许外商通过中国营业网点进行销售活动。
4.零售服务
从65438到0999,中国政府扩大了零售业的外资准入范围。新规鼓励大型国际零售商(如高端百货商店和仓储式商店)进入中国。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进一步扩大了外国零售商以更多形式进入中国市场的能力。然而,一些大型零售企业仍然面临所有权限制。
迄今为止,中国已授权合资企业提供零售服务,但仍对这些服务的提供有很大限制。沉重的准入要求(关于最低批发量、最低进出口量、最低资产、最低注册资本和以往经验)大大减少了有资格提供零售服务权的企业数量。此外,中国要求合资企业遵守城市商业发展计划。目前,中国也在起草管理外国零售商某些活动的条例。这些要求可能导致国民待遇方面的争议。
5.快递服务
从2001,65438年2月开始,国家邮政局(与外经贸部和MII一起)发布了新的限制性措施,损害了外国快递公司(这些公司必须是与中国合作伙伴的合资公司)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前享有的市场准入权。这些措施迫使在中国入世前已获得经营许可的外资快递公司缩小经营范围。
2003年7月,中国实施的《邮政法》修订草案立即在美国公司引起了两个问题。首先,此次修订稿赋予中国邮政500克以下信件的寄递权,将限制现有外资快递公司的活动范围,这与中国横向承诺的“既得权利”相违背。其次,修订草案没有提到需要设立一个独立的监管机构。2003年9月,10和11,中国实施了一些新修订的草案。虽然每次修订草案中对中国邮政的权利都有不同的解释,但最新的修订草案赋予了中国邮政邮寄重量在500克以下信件的权利。
6.运输和物流服务
过去,中国的运输和物流行业受到严格控制,导致成本高、政府停滞等问题。许多政府部门负责管理这一行业:交通部、铁道部、商务部、NDRC和中国国家航空局。权力重叠、多套审批要求和不透明的规则阻碍了市场准入。国内企业利用政府关系和投资垄断了这个行业。外国船公司不可能在内地港口开设分公司。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时,承诺向外国服务提供商广泛开放运输和物流行业。2002年6月5438+065438+10月,我国颁布法令,允许公路运输公司由外国投资者大量持股,允许外国投资者大量持股的合资企业进入包装服务、仓储保管、运输行业;中国适时颁布法令,允许75%的外资合资企业进入这些领域。
2002年7月,中国商务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前身为MOFTEC)发布了关于在试验区设立外商投资物流公司的通知。该通知允许外商投资物流公司(外资股权不超过50%,注册资本500万美元)在若干指定城市设立。美国公司对如此高的资本要求和50%的外资股权上限表示担忧。有人指出,这可能与中国入世时对物流服务的承诺相冲突。
7.电信
中国在入世协议中对电信服务领域作出了重要承诺。双方同意,外国供应商将通过与中国公司建立合资企业来提供广泛的服务,包括国内和国际有线服务、移动语音和数据服务、增值服务,如电子邮件、语音邮件、即时消息和数据修复,以及寻呼服务。随着时间的推移,外国投资者在合资企业中允许的持股比例有所增加,对大多数服务来说,达到了49%的最高比例。此外,所有地区限制将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的两到六年内取消。中国加入WTO时,签署了WTO的《基础电信服务协议》。由此,中国一加入WTO就有义务将MII(一直是中国电信的管理部门,也是中国电信的运营商)的管理与运营商的职能分开。自从中国加入WTO后,MII拆分了中国电信,现在中国电信正与其他几家电信运营商在市场上竞争。中国也有义务采用竞争的管理原则,如成本定价原则和相互沟通的权力原则。这些都是外资合资企业与国内运营商竞争的必要条件。
中国电信法修订草案正在进行中。然而,中国并没有为电信业设立一个独立的监管机构。现有的监管机构MII在结构上不是一个独立的实体,因为它仍然肩负着帮助发展中国信息技术产业和电信制造业的责任。
中国利用其监管权力将外国企业置于不利地位。例如,MII提高了中国国际电话的结算比例,这人为地提高了中国电信运营商的收入,损害了外国企业的利益。MII还在没有通知和透明的情况下多次改变适用的标准。例如,2003年2月21日,MII公布了《关于部分基础和增值电信业务重新划分的通知》(此通知有问题),并指出此通知将于2003年4月1日生效。然而,没有为公众评论该通知提供时间。
在开放互联网服务和内容提供商等增值服务市场方面进展甚微。MII宣布,在2000年,它将走向集中的语音、视频和数据服务。然而,由于中国认为信息内容是一个敏感领域,外国企业在互联网服务行业面临巨大障碍。虽然越来越多的外国企业已经注册”。com..在中国,这些网站仍然经常被屏蔽,这阻碍了它们保持稳定的互联网存在的能力。要求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必须根据要求向主管部门提供用户注册信息和交易记录,但对于批准这一行动所需的环境和条件却没有明确的准则。这一要求也引起了对消费者隐私和防止数据滥用的关注。
对ISP和互联网内容提供商(ICP)的外资股权投资比例限制,反映了中国在WTO协议中对相关增值服务的时间表(入世一年后可拥有30%的股份,入世一年后可拥有49%,入世两年后可拥有50%)。然而,在获得外资、与外国投资者合作以及试图在国内或海外上市之前,ICP仍必须获得MII的批准,而是否获得当地电信管理部门的批准取决于其地理覆盖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