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教育者依法享有哪些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图书;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款、助学金;
3.获得公平的学业成绩和品行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和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生的受教育权包括完成法定年限教育的权利、学习的权利和公平评价的权利。
受教育的权利
1.完成法定教育年限的权利是指年满6岁的儿童应当入学接受义务教育,接受法定年限的教育。不允许驱逐、劝其离开或拒绝接收儿童。
2.学习权是指学生在义务教育阶段享有在校学习的权利。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教师不得以任何借口随意侵犯或剥夺学生的学习活动,如迟到不准上课、成绩不好不准考试、上课时要求学生外出参加表演等,都是对学生学习权的侵犯。
3.公平评价权是指学生在教育教学过程中,获得教师和学校对其学习成绩和道德品质的公正评价,并客观真实地记入学生档案,毕业时获得相应的学习成绩证书和毕业证书的权利。
(2)个人权利
人身权是公民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最丰富的权利。
1.身心健康权。保护学生的生命健康、人身安全和心理健康。比如校车事故、学校宿舍隐患、食堂食品安全问题,以及向学生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都是不允许的,侵犯了学生的身心健康权。
2.人身自由权。学校和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随意搜查学生,不得禁闭学生。还有很多老师让学生留校,限制学生上课,都是对自由的侵犯。
3.人格尊严权。学校和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尊严,不得以“三色红领巾、三色校服、班级专用座位等”等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惩罚学生,区别对待学生。,这些都侵犯了学生的尊严权。
4.隐私权。学校和教师有义务保护学生的隐私、不愿意或不方便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信息或生活领域不被他人知晓。比如学生的日记、手机、信件、成绩单未经其同意就被公开查看,侵犯了学生的隐私。
(3)产权
财产权是指一种具有物质财富内容并与经济利益直接相关的民事权利。一般来说,学生(子女)财产权包括财产所有权、继承权、赠与权和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图书;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款、助学金;
(三)取得公正的学业成绩和品行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取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的,向有关部门申诉,对学校和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及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九条中国人民和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宪法》第四十六条中国人民和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