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中规定的经营许可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按照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培训内容进行分类许可。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按经营项目分为三类: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实地操作。
按照培训能力,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可分为三类:一级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二级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三级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根据培训内容,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可分为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两大类。
第七条
取得一级通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三种以上相应车型的通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取得二类通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两种相应车型的通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取得三级通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只能从事相应车型的通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第八条
取得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经营道路客运驾驶员和经营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取得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
取得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也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第九条
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许可证的,可以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
第十条申请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培训机构。
包括教学、教练员、学生、质量、安全、期末考试和设施设备管理,明确责任人、管理者、教练员等人员的岗位职责。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质条件》(JT/T433)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包括安全管理系统、教练管理系统、学员管理系统、培训质量管理系统、毕业考试系统、教学车辆管理系统、教学设施设备管理系统、教练场地管理系统、档案管理系统等等。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质条件》(JT/T433)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1.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理论教练。理论教练员应当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年龄在60周岁以下,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技术职称,具有两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精通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常见伤员急救,了解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基本教学知识,具备编写教案、规范讲解的教学能力。理论教练员总数的80%应当通过全国统一考试,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蔻驰机动车驾驶培训合格证书》(以下简称《蔻驰证书》,样式见附件1)。
2.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驾驶操作教练。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在60周岁以下,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或者高中学历,具备一定的安全驾驶经历和相应车辆驾驶经历,熟悉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应急驾驶等基础知识,熟悉车辆维护及常见故障诊断、车辆环保节能等相关知识,具备讲解驾驶要领、示范驾驶动作、指导驾驶的教学能力。具体要求按照《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行业标准资质条件》(JT/T433-)的相关规定执行。驾驶操作教练员总数的90%应当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并持有《蔻驰证书》。
3.理论教练员数量应不低于教学车辆总数的10%;每种车型对应的驾驶教师应不少于该车型车辆总数的110%。
(四)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包括理论教学负责人、驾驶操作培训负责人、教学车辆管理人员、结业考核人员和计算机管理人员。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质条件》(JT/T433)的相关规定执行。
(5)必要的教学车辆。
1.配备的教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并配备辅助后视镜、辅助制动踏板、灭火器等安全防护装置。——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质条件》(JT/T433)的相关规定执行。
2.从事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大型客车、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含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汽车(含低速货车、三轮车)、摩托车(含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两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等车型(含轮式自行车辆、无轨电车、无轨电车)。从事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上述九类车辆中的两类,配备教学车辆不少于20辆,且每种型号教学车辆不少于5辆;从事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上述九类车辆之一,教学用车数量不低于10辆。
(六)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质条件》(JT/T433)的相关规定执行。租赁教练场地的,还应当持有书面租赁合同和出租人的土地使用证,租赁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十一条
申请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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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的,应当具备普通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和大型货车等两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二)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的,应当配备2名以上教练员。教练员应当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熟悉道路客运、货物运输、机动车维修、货物装卸与保管、乘客急救等相关知识的法律法规,具备相应的教学能力,具有2年以上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经历,近2年无不良教学记录。教练员总数的90%应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并持有蔻驰证书。
2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2名以上教练员。教练员应当具有化学工程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化学工程及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熟悉危险货物运输法律法规、危险化学品特性、包装容器使用、职业安全防护和应急救援,具备相应的教学能力,具有2年以上化学工程及相关专业教学经历,近2年无不良教学记录。教练员总数的90%应通过全国统一考试。拿着“蔻驰牌”。
(三)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的,应当配备相应的机动车构造、机动车维修、常见故障诊断与排除、货物装卸与保管、医疗救护、消防设备等教学设施、设备和专用场地。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的,还应当配备常用危险化学品样品、包装容器、教学挂图、危险化学品实验室等设施、设备和专用场地。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领域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教练场所。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培训场地技术要求》(JT/T434)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办公、教学生活设施和维修服务设施。具体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培训场地技术要求》(JT/T434)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具备相应的安全条件。包括场地封闭设施、训练区隔离设施、安全通道和消防设施设备。具体应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培训场地技术要求》(JT/T434)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包括训练场安全负责人、档案管理人员和场馆设施设备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检查制度、安全责任制度、教学车辆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第十三条
申请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营业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四)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其复印件;
(五)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
(六)教学车辆的技术条件、型号和数量(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无需提交申请);
(七)购置教学车辆的证明(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申请);
(8)各种设施设备清单;
(九)拟聘用人员名单及资格、职称证明;
(十)根据本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在提交申请材料时,还应当提供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相关人员安全驾驶经历证明,安全驾驶经历起始时间自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向后计算。
第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规定的程序实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行政许可。
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教练场地、教学车辆和各种设施设备等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
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申请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明确许可事项;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应当有效。从事一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业务的证书有效期为6年;《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证书》有效期为4年。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和编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规定发放和管理。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更换手续。
第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实施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应当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30日前到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