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一般原则及其适用

法律分析:《民法通则》不仅规定了民法的一些基本制度和一般规则,还规定了合同、所有权和其他财产权利、知识产权、民事责任以及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适用等具体内容。《民法通则》基本吸收了《民法通则》规定的基本制度和一般规则,并对其进行了补充、完善和发展。《民法通则》规定的合同、所有权等财产权利和民事责任的具体内容,需要在编纂民法典各分编时进一步协调和系统整合。因为民法通则实施后不会废止,在此之前,民法通则的规定与民法通则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新规定优于旧规定的法律适用规则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四条自然人具有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

第十五条自然人的出生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和死亡证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口本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如果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上述记载的时间,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第十六条涉及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视为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如果胎儿在分娩时已经死亡,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就不存在。

第十七条年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是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是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成年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16周岁以上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际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认可、追认;但是,纯有益的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以独立实施。

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