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资产和知识产权管理: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用863计划资金购置(试制)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必须纳入依托单位的固定资产账户进行核算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项目结束后,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的固定资产一般由依托单位代表国家管理和使用(计划任务书另有规定的除外),资产处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维护和运行费用由依托单位承担。依托单位或相关单位承担其他国家科研项目需要使用这些固定资产的,只能收取维护运行费,不得收取折旧费或占用费。在特殊情况下,国家有权将这些固定资产调拨用于其他科研项目。
第二十四条项目因故终止,须经归口部门批准,归口部门组织清查。项目终止后,项目负责人和项目依托单位应及时清理账目和资产,编制决算报表和资产清单,剩余资金(包括出售所购仪器、设备和材料的收入)归还原渠道,剩余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二十五条863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实施,以维护国家和公众利益,保护项目负责人、项目(子项目)依托单位和项目研究人员的合法权益。
863项目形成的专利权的归属和实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执行。
863计划形成的论文和专著应标明“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专项资金资助”字样。著作权的归属和使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
863计划项目形成的实用技术和项目研究过程中形成的无形资产,由项目(子项目)依托单位管理和使用。863计划中研究成果转化和无形资产使用产生的经济效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