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机构登记事项变更流程
一、更名流程
(一)专利代理机构名称的变更
在申请变更之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其中可能包括一个或多个感兴趣的机构的名称;获得批准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变更,并提交以下材料:
1.专利代理机构登记事项变更申请表一式两份;
2、专利代理合伙协议或章程修正案原件;
3.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书正本和副本。
(二)办理专利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
应当先报送主管该律师事务所的司法行政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变更后,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由变更后的律师事务所加盖公章的《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变更登记事项申请表》一式两份;
2.合伙协议或者律师事务所章程修正案的原件;
3.变更后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4.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书正本和副本。
二、地址变更流程
(一)专利代理机构地址变更
变更申请应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并提交以下材料:
1.专利代理机构登记事项变更申请表一式两份;
2.办公场所证明复印件;
3.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书正本和副本。
(二)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地址变更。
变更申请应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并提交以下材料:
1.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变更登记事项申请表一式两份;
2.律师事务所办公场所证明或变更后的执业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书正本和副本。
三。合作伙伴变更流程
(一)合伙专利代理机构合伙人的变更
变更申请应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并提交以下材料:
1.专利代理机构登记事项变更申请表一式两份;
2.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协议原件1份,或投资转让协议/退股协议原件1份;
3、新合伙人的专利代理人登记表;
4.新合伙人的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1份;
5.新加入合伙人的专利代理人的人事档案保管证明或退休证明复印件;曾在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还应当提交原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解聘证明原件;
6、专利代理注册证书复印件。
法律依据:《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申请专利代理执业许可,应当通过专利代理管理系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申请书和下列申请材料:
(一)合伙企业形式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合伙协议和合伙人身份证明的扫描件;
(2)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和股东身份证明文件的扫描件;
(三)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和持有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合伙人、专职律师的身份证件扫描件。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必要时,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原件以供核查。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