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年费发票

法律客观性: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手续时,应当缴纳下列费用: (一)申请费、申请附加费、公布印刷费和优先权要求费;(二)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查费和复审费;(三)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和年费;(四)恢复请求费、请求费延长期限的权利;(五)说明书变更费、专利评价报告请求费和无效宣告请求费。第九十四条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费用可以直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缴纳,也可以通过邮局、银行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方式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