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费减免条件
专利费用减免办法第三条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减免上述费用:
(1)上一年度月平均收入低于3500元(每年4.2万元)的个人。
(2)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的企业。
(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非营利性科研机构。
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是同一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应当分别遵守前款规定。
1、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家专利局公告(第4号)在专利费标准中规定,发明专利申请费150元,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400元。
2.原国家物价局和财政部[92]价费字第号。313《关于发布专利收费标准的通知》(1992 10起实施)规定发明申请费300元,发明验证费800元。
3.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专利费的通知[1994]971号(1994年8月1日起执行)规定,发明申请费450元,发明审查费1200元。
4.原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0]2441号(2001 1起实施)《关于调整专利费用的通知》规定,发明专利申请费为900元,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为2500元。
国家知识产权局后来公布的调整后的专利收费项目和标准(第75号),规定“自2006年3月5438+0日至2006年3月1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