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后没有保密费。保密协议是否有效?

法律分析:离职后三个月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协议。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师等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秘密,并约定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的禁止从业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竞业限制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法释[2013]4号),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用人单位三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除竞业限制协议,要求用人单位按照竞业限制履行完毕的时间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保密事项。对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约定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在竞业限制期内按月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区域和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者从事同类业务,或者自主创业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者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不得超过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