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除了版权还保护什么?《著作权法》第四条新旧的实质性区别是什么?
1,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2.我找了一些资料,仅供参考。
著作权法修正案将第四条修改为:“著作权人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国家依法对作品的出版和传播进行监督和管理。”删除了原“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的内容。
关于第四条修正案的主要背景,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原庭长、方大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蒋志培表示:“2007年,美国向W T O争端解决机构申诉中国出版物市场准入问题。2009年3月,世贸组织裁定中国《著作权法》第四条第一款违反了国际版权公约《伯尔尼公约》和世贸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 R I P S协议)。由于中美双方均不对W T O专家组的裁决提出上诉,根据W T O规则,中国必须在一年内对著作权法的相关条款做出相应的修改。”
“世贸组织的裁决只是修改法律的导火线,”蒋志培说。“其实早在《著作权法》制定之初,法学界对上述规定就有不同意见。从保护权利和鼓励创作的角度来说,所有由作者独立创作的作品都应该享有著作权,受到保护。即使是禁止出版和传播的作品,也应该承认其版权,不应该纵容盗版和其他侵权行为。《著作权法》颁布后,围绕这一条款争议不断,但由于种种原因,该条款迟迟未能出台。”
“删除这一条款,消除了国外著作权人的一些顾虑,表明了中国在版权保护方面不可动摇的态度,同时也体现了中国严格遵守入世承诺的国家信用。”蒋志培说。
也有专家认为:“这一条款的修改表面上源于中美WTO争端,但实质上有更深层次的含义。首先,世贸组织的裁决是正当的,因为依法禁止出版和传播的作品也享有著作权,如果受到侵害,应当受到保护。此外,中国正在走向依法建国、依法治国的道路。各种法律都应该有自己规范的内容,著作权法也一样。此外,现行著作权法中所有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条款都应该修改。从这个意义上说,即使没有之前的官司,这篇文章迟早会修改,只是时间问题。”
删除和调整相关条款,加强国家对作品依法出版和传播的监督管理,表明我国版权保护进一步与国际接轨,鼓励作品的多样化和创新,顺应了国际形势和国内产业发展的新要求,对促进创新和产业繁荣将产生重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