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签名权
法律分析:侵犯他人署名权的情况有两种:一种是在作者已经完成的作品上署名他人,或者在不是作者的作品上署名他人。第一种情况,未经作者许可,构成侵犯署名权。因为未经他人许可而公开作者与作品的关系,应该会影响作者的署名决定权。
当然,未经授权在作品中使用作者姓名也侵犯了作者的姓名权。在这种情况下,属于法条交叉的现象。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可以视为侵犯作者的署名权。对于第二种情况,根据以上分析,首先可以肯定侵犯了他人的姓名权,这就好比在自己的商品上使用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侵犯了他人的商标权(姓名权也是标记权)。但是否侵犯了署名权?就艺术作品而言,我国《著作权法》将“制作、出售他人署名的艺术品”视为侵权行为,因此有人认为艺术作品中至少已经包含了上述两种情形,这两种情形都属于侵犯他人的署名权。
认为未经授权在非作品上署名只能侵犯他人的姓名权,不能侵犯他人的署名权。因为署名权是决定公众作品和作者身份的权利,没有作品就没有署名,所以不存在侵犯谁的署名权的问题。就我国而言,仅仅通过认定侵犯姓名权来保护作者尤其是著名作家的权利显然是不够的,因为有时冒名署名不仅会损害他人的人格或其作品的市场价值,还会直接损害购买者的利益,扰乱正常的文化市场。这些都是现有的姓名权、名誉权相关规定难以补救的。鉴于现行法律很难对第二种情况进行有效救济,为了公平起见,引用侵犯署名权的相关规定来公开审理此案,并非没有道理,但从法律角度来说,并没有意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编辑的《伯尔尼公约指南》认为,确认作者身份的权利包括禁止假冒他人将作者的名字加在非作者的作品上的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注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