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人年检有什么问题?
第三十条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和指导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的年检工作,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和国防专利局开展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的年检工作。
所有经批准的专利代理机构和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都应当参加年检。专利代理机构的办公室应当与其专利代理机构一起参加年检,并将有关材料抄送办公室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配合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的年检工作。
第三十一条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的年检每年进行一次,时间为9月1日至10月1日。
第三十二条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的年检内容包括:
(一)专利代理机构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设立条件;
(二)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
(三)在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专利代理人是否持有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书,并按规定参加执业培训;
(四)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是否有《专利代理人惩戒规则(试行)》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
(五)自前次年检完成以来的专利代理业务数量;
(六)专利代理机构的财务状况;
(七)其他应当年检的内容。
第三十三条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提交下列年检材料:
(一)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年检登记表;
(二)专利代理机构的工作报告;
(3)专利代理机构注册证书复印件;
(四)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书;
(五)财务报表;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
专利代理机构的工作报告应当充分反映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内容。
第三十四条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经年检发现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年检不合格的结论。
专利代理机构或者专利代理人经年检发现有《专利代理人惩戒规则(试行)》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提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代理机构惩戒委员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五条年检合格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应当在专利代理机构登记证书和在该机构执业的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书上加盖年检印章;年检不合格的,应当加盖年检不合格印章。
未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专利代理机构,在下一年度年检合格前,不得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当地知识产权局办理新的专利代理业务。
第三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应当自完成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年检之日起10日内,将年检总结和年检登记表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并将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书年检结果送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备案。
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向社会公布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的年检结果。
第三十七条国家知识产权局、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和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的工作人员应当对专利代理机构年检中未公开的内容予以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