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法院起诉别人需要钱吗?

有必要向法院起诉要钱吗

起诉需要向法院提交起诉书并支付法律费用。

需要向法院提交的材料

首先要写一份合格的起诉状,内容包括原告和被告的基本信息(明确姓名、住址、职业、年龄、工作单位等。)、索赔要求、事实和理由。

其次,需要提供主要证据复印件和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就童一案而言,应提供的材料有:起诉状2份,知道张向其借款的证人的书面证言2份,童的身份证1份。所有材料统一使用A4(210×297mm)纸。

1.诉讼费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支付的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

二、当事人应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2)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日期出庭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费。

三、案件受理费包括:

(一)第一审案件受理费;

(二)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三)再审案件中按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四、下列案件不缴纳案件受理费: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三)不服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的上诉案件;

(四)行政赔偿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当事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况除外:

(一)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

(二)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未提出上诉,但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五、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缴纳申请费:

(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定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二)申请保全措施;

(三)申请支付令。

(四)申请公示;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确定仲裁协议的效力;

(六)申请破产;

(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索赔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裁定和外国仲裁机构的裁决。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日期出庭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费,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代为收取。当事人复制案卷材料和法律文书,应当按照实际成本向人民法院交纳费用。在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检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保管、储存、运输、船舶监管等依法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费用,按照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由人民法院决定,人民法院不得代为收取和支付。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提供当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翻译,不收取费用。

6.支付标准

1.受理费标准(一)财产案件按照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款分期累计交纳(《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1,不超过1万元,每件支付50元;

2、超过1万元至1万元部分,按2、5%支付;

3、654.38+万元以上至20万元,按2%计;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1,5%支付;

5、超过50万元至654.38+0万元的部分,按654.38+0%支付;

6、超过654.38+0万元至200万元部分,按0、9%缴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按0、8%缴纳;

8、超过500万元至654.38+00万元的部分,按0、7%缴纳;

9、超过10万元至2000万元部分,按0、6%缴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0.5%支付。

2.非财产案件的标准

(1),离婚案件每件支付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无需另行支付;超过20万元的部分,支付0.5%。

(2)侵犯姓名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的案件,每案500元缴纳100元。涉及损害赔偿且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再追加赔付;超过5万元至654.38+万元的部分,按照654.38+0%支付;超过65438+万元的部分按0.5%缴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各缴纳50元至100元。

3.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无争议金额或价格的,每件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的金额或者价款,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支付。

4.每起劳动争议案件支付10元。

5.行政案件按以下标准支付: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各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6.当事人对案件管辖提出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支付50元至100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三)、(三)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支付标准。

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请求的数额交纳。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诉讼请求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缴纳案件受理费。根据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的再审请求的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