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契约编释义1
《民法典》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以两种以上文字订立的合同文本,其协议具有同等效力的,各文本中使用的词语应当具有相同的含义。如果各文本中使用的词语和表述不一致,应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解释。
民法典的合同编包括:合同的订立、合同的生效、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违约责任、其他条款、买卖合同、供电、供水、供气、供热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承包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保管合同。
民法典契约编的亮点与变化
1,风格排列有变化。合同法采用总则、分则、附则的体例,共23章;民法典合同草案采用总则、典型合同和准合同的体例,共29章。
2.总则变了。合同法总则主要是立法目的、调整范围和基本原则;民法典草案合同总则主要是调整范围和合同解释。基本原则适用于民法典总则的基本规定。
3.合同保存已经改变。合同法规定的合同保全是代位权和撤销权,有三条规定,在“合同的履行”一章中规定;《民法典合同编》将合同保全单列一章,扩展为八条。
4.典型的合同已经改变。合同法规定了15种著名合同;民法典合同草案规定了19种名物合同,增加了保证合同、保理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合伙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关于婚姻、收养和监护等身份关系的协议应受关于这种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管辖;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适用本部分的规定。
第五百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