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求《河南省市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意见》

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根据《中央、国务院关于河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0]110号),制定本意见。

一、改革的目标和原则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四大以来,在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指引下,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我省行政管理体制和政府机构改革不断深化,取得了积极成效。但由于历史条件和宏观环境的制约,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机构庞大、职能交叉、人员结构不合理、财政负担过重等问题依然存在。这些问题不仅阻碍了政府职能的转变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而且助长了官僚主义等不正之风,影响了党和政府与人民的关系,阻碍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改革政府机构。

改革的目标是:按照党的十五大和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的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出发,切实转变职能,理顺关系,精兵简政,提高效率,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行政干部队伍,建立运转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制。

改革的原则是:

——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真正把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的决策权交给企业。省级政府主要履行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调整政府机构,精简行政,提高效率。

——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合理划分权责,理顺行政层级关系。合理界定部门之间的职能分工,将相同或相近的职能交由同一部门,解决多门多头管理的问题。

——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结合我省区域特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发育程度、人力资源状况和行政管理现状,积极稳妥地进行改革。

——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大力加强行政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和监督,建立机构编制管理和财政预算管理相协调的约束机制。

二、政府职能转变的主要内容和措施

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省政府要切实履行区域经济调控和社会管理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符合省情的社会经济发展规划,注重区域经济调控、政策引导、执法监督和组织协调,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保持经济总量均衡有序运行;打破地区和地域的分割,创造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环境,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统一市场的形成;实现政企分开,深化企业改革,加快企业重组;加强对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领导和协调。

政府转变职能的主要内容是:一是政企分开。将政府与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转变为资产转化关系,将企业的生产经营权和投资决策权交给企业。政府根据投资企业的成本享有所有者权益。二是逐步改变政府在资源配置中的主导作用,充分发挥市场的基础性作用。第三,大力推进政事分开,将一些辅助性、技术性、服务性职能从政府职能中剥离出来,转移给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四是合理划分省、市、县三级政府的权责,明确各自的权责,确保权责一致。

为了实现上述目标,政府职能转变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应该解除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之间的行政隶属关系。主管部门不直接管理企业,不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和投资决策。政府机构不再办经济实体,已经办的要限期脱钩。

第二,不再保留工商等专业经济管理部门,而是重组行政公司,将其行政职能并入政府综合经济部门。完善政府对国有企业的监管,通过派出监事会,加强对重点国有企业的检查监督;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管”的总体要求,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运营机制。

三是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全面清理政府及各部门审批事项,大力减少审批事项。对依法保留的审批事项,要改进审批方式,规范程序,减少环节;对确需审批但不涉及全局事务的审批事项,尽可能下放至市县政府,简化审批程序和层级。同时,建立审批责任追究制度和审批监督制度,加强审批监督管理。

四是推进事业单位和机关后勤服务体制改革。合理划分政府事务范围,积极推进政府机关后勤服务体制改革,分离政府机关后勤管理职能,逐步推动政府机关后勤服务向社会化、企业化、市场化方向发展。

第五,积极培育和规范社会中介组织。将现有政府部门承担的应由社会管理和规范的社会事务转移给社会中介组织。规范社会中介组织行为,使社会中介组织与政府部门脱钩,向独立法人方向发展。

六是建立高效、协调、规范的行政运行机制。按照职责一致、相同或相近职能由一个部门承担的原则,合理划分部门职责。各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需要省政府解决的问题,首先由各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做好协调工作,协办部门积极配合。省政府办公厅原则上不承担具体协调任务,主要履行加强审核、督办、落实和跟踪等职能。

第三,机构调整和设置

(A)综合经济部门

计划委员会更名为发展计划委员会。物价局并入发展计划委员会,保留河南物价局牌子。

保留财务部。不再保留国有资产管理局,其职能并入财政厅。保留经贸委。

(2)专业经济管理部门

保留建设厅、交通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和乡镇企业管理局。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更名为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将河南省物资集团公司承担的民用爆破器材流通管理职能划入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粮食署改名为粮食局,直属政府。

移民局并入水利厅,保留河南省人民政府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不再保留电子工业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省政府国民经济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信息产业厅。

不再保留冶金建材工业厅、石油化工工业厅、纺织工业厅、贸易厅、轻工总会,其行政职能并入经贸委。不保留机械电子工业部,机械工业的行政职能并入经贸委,电子的行政职能并入信息产业部。

为方便工作,保证改革平稳过渡,省里成立了冶金建材工业、石油化工、纺织工业、商业贸易、机械工业、轻工六个行业管理办公室。行业管理办公室由经贸委管理,使用企业编制。

(三)执法监督部门

技术监督局更名为质量技术监督局,直属政府。

不再保留药品管理。成立药品监督管理局,直属政府。将药品监督管理、药品检验和药品生产流通监管的职责划入药品监督管理局。医药行业的行业管理职能由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

保留地方税务局、环境保护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

地税、工商行政管理、质监部门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体制。省级以下环境保护部门实行双重领导,以地(市)、县(市)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

(四)社会管理部门和政府部门

保留政府办公厅、民族事务委员会(河南省人民政府宗教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公安局、国家安全厅、监察厅、司法厅、人事厅、文化厅、卫生厅、计生委、审计厅、统计局、新闻出版局(挂版权局牌子)。

教委更名为教育厅,省委高校工委与其合署办公。

科学技术委员会更名为科学技术部。

广播电影电视部更名为广播电影电视局,直属政府。

体育委员会更名为体育局,直属政府。

法制局改为法制办,直属政府。

在劳动部的基础上设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各行业各部门社会保险统筹将统一划归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不再保留土地管理局、地质矿产厅,成立国土资源部。不再保留外事办公室(旅游局)、侨务办公室,设立外事侨务办公室,为政府直属机构;成立旅游局,直属政府。归国华侨联合会按照有关规定参与社团机构改革。

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是机构编制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既是省委的工作机构,也是省政府的工作机构,与人事厅合署办公。

参事室并入政府办公厅,保留河南省人民政府参事室牌子。政府研究室和港务局被并入政府办公室。

保留省委、省政府信访局,列出省委机构序列,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管理,以省政府办公厅为主管理。

保留省政府台湾省事务办公室,与省委台湾省工作办公室合署办公,列省委机构。

(5)部门管理机构

煤炭工业厅改为煤炭工业局,由经贸委管理;保留由司法部管理的监狱管理局;保留畜牧局,由农业厅管理;文物保护单位由文化部管理。

中医药管理局的机构规格和现行管理体制保持不变。

上述调整后,省政府共有工作部门40个(监察厅与省纪委合署办公,列入政府工作部门序列,不含政府机构数),其中政府办公厅、组成部门26个,直属机构14个。还有4个部门管理机构。调整后,政府部门和部门管理机构数量比原来的57个减少13个,精简23%。

调整后的省级政府机构名单如下:

1.通用办公室和组件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河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高等学校委员会工作委员会)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

河南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河南省民族事务委员会(河南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局)

河南省公安厅

河南省国家安全厅

河南省监察厅

河南省民政部门

河南省司法厅

河南省人事厅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河南省建设厅

河南省交通厅

河南省信息产业厅

河南省水利厅

河南省农业厅

河南省林业厅

河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河南省文化厅

河南省卫生厅

河南省计划生育委员会

河南省各局

2.直属机构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河南省环境保护局

河南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河南省体育局

河南省统计局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河南省新闻出版局(河南省版权局)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河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河南省旅游局

河南省粮食局

河南省乡镇企业管理局

河南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

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3.部门管理组织

河南省煤炭工业局

河南省监狱管理局

河南省畜牧局

河南省文物局

四、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驻外办事机构的设置和调整。

清理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职能可以由常设机构承担或者任务已经完成的,原则上予以撤销;工作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协调任务重的,暂予保留,但没有实体机构,级别不定,不值得编制。今后,省政府原则上不再设立新的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工作确实需要的,采取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的办法。

保留人防办,作为省国防动员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和省政府人民防空工作主管部门;

河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改组为议事协调机构,下设办公室;不再保留省政府农村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河南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下设办公室。

省政府各部门议事协调机构所属的厅室也要清理。该取消的可以在相关处室挂牌。必须保留的,精简编制,调整所属单位。

省政府驻北京办事处由省政府办公厅管理,机构规格不变。省政府其他驻外办事机构的设立、规格和领导关系暂予保留。

动词 (verb的缩写)机构规范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正厅级别;在部门管理机构中,煤炭工业局为正厅级,其余为副厅级;议事协调机构中的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为副厅级,其余为正厅级。

六、改革机关后勤服务体系

进一步深化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实现机关后勤服务与事业单位分离。各部门原则上取消机关行政后勤管理服务机构,将其行政职能移交办公室,后勤服务事务移交机关服务中心。机关服务中心为事业单位,相对集中,使用企业编制,经费实行差额补助,三年过渡到自收自支。

七。公共机构改革

根据中央和国务院关于事业单位改革的原则和部署,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对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部门领导的事业单位逐步进行改革。

(一)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改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履行省政府委托的行政管理职能;

(2)河南省专利局更名为河南省知识产权局,由科技厅领导;

(3)河南省盐业总公司(河南省盐业管理局)改为由经贸委领导;

(4)河南省测绘局由国土资源厅领导。

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部门领导的事业单位,除本次调整外,暂维持现状,其改革工作另行部署。

八、确定职能、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一)各单位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机构改革的方针、原则,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认真分析本部门现有职能,逐项列出需要加强、削弱、划入、划出、划转、下放、增加和取消的职能,提出转变职能的具体意见。跨职能部门要参照国务院有关部委的改革方案,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划分。在确定部门职能的基础上,要把职能分解到各个处室,制定具体措施,把职能落实到位。

(2)内部机构设置尽量全面,分工宜粗不宜细。职能重叠或相近的机构要坚决合并。职能单一、任务较少的机构要全面设置。任务少又确实需要的事业单位,取消后可以保留牌子。内设机构将精简20%左右。

规范党务和干部人事管理机构设置。党委各部门设立时,党务要全部纳入党委办公室。除机关数量较多、负责系统内干部管理的部门外,其他部门的党委、纪检监察室和部门人事代理机构合署办公。

各部门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保持相对稳定。需要调整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机关内按照章程产生的群众团体,不得设立专门办事机构,不得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副厅级以上的省政府内设机构一般称为厅、室,规格为正处级。

(三)省级政府机关(不含公安、司法、国家安全机关)核定行政编制3014名,精简比例为48.2%;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安全部、监狱管理局(不含派出所、监狱、劳教所等基层一线执法单位)核定编制1085个政法专业,核减比例28%。各部门的编制应当在省政府机关行政编制和政法编制总额内,根据各部门的职能和任务核定。

省纪委(监察厅)将派驻省直部门的机构编制单列。

各行政机关一律使用行政编制,不得使用事业编制。

(四)省政府各部门领导职数一般配备2-4名。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的部门,按照一个机构配备领导职数。省政府办公厅主任由省政府秘书长兼任,副主任可由副秘书长兼任。部门领导职数减少15%。

部门内事业单位领导职数的分配原则是:3人配1个职位,4至7人配2个职位,8人以上(含8人)配3个职位。人员多、任务重的,领导职数最多不超过4名。科级领导减少20%。

九。组织领导和方法步骤

省政府各部门的机构改革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编办负责。

各部门、各单位的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从全国、全省的大局出发,正确把握机构改革与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关系,结合实际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妥善处理各种问题,确保机构改革顺利进行。各部门在制定机构改革方案时,应在省编办之前交换意见。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能交叉的问题,应先进行部门间协商,协商意见应一并上报。

机构改革于6月底完成。

X.其他相关问题

(1)机构上市。省政府新设立、组建和变更名称的单位,其机构编制由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自行编制。更名的单位可在省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公布后挂牌;新组建单位的“三定”方案经省政府批准后,应尽快挂牌运行。上市前,原领导班子要尽职尽责,做好各项工作。新机构投入运行后,原机构停止履行职能。

(二)新机构印章的启用。新设立、组建和变更名称的单位,由省政府核发印章;党组(党委)印章由省政府统一制发。新印章投入使用前,必须使用原单位印章代替。新印章启用后,原印章立即作废,交由省委或省政府统一注销。就是这篇文章,下面的地址是/zcfg/file5/bszc-9.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