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门的人民法院有什么用?
专门人民法院是我国人民法院体系的组成部分,与各级人民法院一起行使国家审判权。但是,专门人民法院在我国人民法院体系中具有特殊性,即专门人民法院是在特定部门设立的或者针对特定案件设立的审判机关,而不是按照行政区域设立的审判机关。对专门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由地方高级人民法院审理。?[1]?[3]?专门人民法院的组织和职权由NPC常务委员会通过法律规定。
在中国特定部门或地区设立的审理特定案件的法庭。不按行政区划设立,不受理一般刑事案件。1983年9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明确规定必须设立军事法庭,但对其他专门法庭的设立没有具体规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
由于有些案件与特定部门的专门业务有关,或者有些刑事案件的罪犯是特定部门的专职人员,普通法院审理起来不方便或者很困难。国家设立专门人民法院,审理本部门专职人员犯罪或者与本部门工作有关的刑事案件。英、美、苏等国都有军事法院或法庭。《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法》规定,中国设立军事法院和其他专门人民法院。根据实践需要,设立了铁路运输法院、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各级专门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本系统的管理结构设置和划分管辖。不服下级专门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裁定,按照专门人民法院的制度提出上诉。海事法院行使相当于中级人民法院的职权,不服海事法院一审判决的当事人直接向当地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二审上诉。铁路运输法院只有两级: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不服中级法院一审判决的当事人,可以在法定上诉期限内,直接向当地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专门人民法院的组织和职能由NPC常务委员会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