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中新广州知识城条例
知识城的范围按照法定程序确定。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知识城开发建设的领导,促进知识城整体发展。
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知识城市建设和发展情况。第四条中新广州知识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知识城管委会)负责知识城的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推进知识城市的建设和发展。第五条知识城管理委员会应当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坚持科学发展,改革创新行政事务、社会事务和经济事务管理,建立有利于自主创新的体制机制。
知识城管委会应当鼓励和保护创新创业,促进国际创新合作。第六条本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不适应知识城发展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修改有关地方性法规的适用范围;本市制定的政府规章不适合知识城发展的,知识城管委会可以提请市人民政府作出在知识城适用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根据知识城发展的需要,在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本市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和精神的前提下,可以单独制定适用于知识城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第七条知识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坚持规划先行、生态优先的原则,发展知识经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第二章管理和服务第八条知识城管理委员会在知识城行使市人民政府相应的行政管理权,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知识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
(三)组织编制和实施知识城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四)根据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管理知识城的土地使用;
(五)统一管理知识城的发展和改革、经济贸易、科技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房管、环境保护、建设、审计、国有资产监管、规划、统计、工商、知识产权等行政管理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知识城管委会根据国务院及其行政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部门的决定,行使委托、下放或以其他方式移交给知识城管委会的行政权力。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明确知识城管理委员会的具体管理职责、公共服务范围以及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知识城的职责,并向社会公布。第九条知识城管委会可以根据建设发展需要,按照精简、协调、高效的原则,设置和调整相应的管理机构,并可以依托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合署办公的形式实施行政管理。
鼓励知识城管委会创新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运行模式。
知识城管委会的管理机构根据知识城管委会的决定行使行政权力。知识城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本条例的规定,明确管理机构的范围及其具体管理职责和公共服务,并向社会公布。第十条知识城管理委员会应当规范行政行为,依法行政,建立公开透明、廉洁高效、务实便民的行政运行机制。第十一条知识城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实行一站式受理、集中审批、限时办结、跟踪服务等制度。
知识城管委会及其管理机构应当为知识城的单位和个人办理审批、登记、备案、年检等事项,简化程序,缩短期限,优化流程,提高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
知识城管委会及其管理机构应当将本条第二款规定事项的办理程序、需要提交的材料、受理机构和场所、办结时限等相关信息在服务窗口公示,并通过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或者其他便捷的查询方式向社会公布。第十二条知识城管委会应当支持和引导知识城内的单位和个人参与知识城的社会事务管理,保障其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知识城管委会要创新社会管理模式,推进社区自治,发展社会组织,鼓励社会组织在提供公共服务、反映利益、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作用。
知识城管委会可以在社会事业、市政公用等领域建立购买公共服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