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可以利用委托人的特别授权损害其利益吗?
律师不能利用委托人的特别授权损害委托人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四十条律师在执业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收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
第四十九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收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令号司法部112)
第三十三条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引导委托人通过合法的途径和方式主张权利、解决纠纷,不得煽动、教唆委托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纠纷。
律师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谋取当事人有争议的权益,不得收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不得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