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2021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二次供水管理,保障饮用水二次供水安全和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根据《城市供水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水压超过市政供水管网供水能力时,经重新储存、加压、消毒后向用户提供的供水方式。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通过储存、处理、输送饮用水等方式保证正常供水的设备和管道。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公共供水区域内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水质安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第四条市、县、城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二次供水纳入城市建设规划,鼓励多渠道投资建设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加强水质保障。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本市二次供水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水质监测和卫生监督。

财政、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二次供水管理工作。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正常压力不能满足用户用水需求的,应当设置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

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投资应当列入建设项目总造价,由建设单位承担。

现有居住建筑二次供水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及工程技术规程的,应当进行改造。第六条用水户自建的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相连接的室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必须经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并移交其统一管理后,方可使用。第七条二次供水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二次供水设施的卫生规范和工程技术规范,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满足一户一表和抄表到户的要求;

(二)供水设施独立设置,有建筑围护结构、防污染和运行安全措施,符合建设、安装、运行管理、维护和检测的具体要求;

(三)储水设施符合内壁光滑、不渗漏、密封锁紧、防冻、保温、防潮、防涝的要求,并与消防储水设施分开;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第八条二次供水设施使用的设备、材料、仪器、仪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卫生标准和管网安全运行的要求,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设备和材料。第九条市场监督管理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二次供水设施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的监管,建立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第三章运营管理第十条新建二次供水设施由供水企业运营、维护和管理。

对现有二次供水设施,鼓励业主自主决定委托供水企业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物业管理区域内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和维护委托给供水企业。第十一条不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的现有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合格后,产权所有者或物业服务企业与供水企业签订委托协议,由供水企业负责运行、维护和日常管理。第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研究制定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办法。

由城市供水企业统一管理并已移交给城市供水企业的居民区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电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城市居民二次供水电价执行居民电价。第十三条二次供水单位应当实行不间断供水,并在社区公布服务电话。

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水箱清洗消毒等确需停止供水或者降压供水的,二次供水单位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做好蓄水准备;因设备故障或紧急维修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在紧急维修的同时通知用户。

超过24小时不能恢复供水的,二次供水单位应当提前告知用户,采取应急供水措施解决用户基本生活用水,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第十四条二次供水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工作。

直接从事供水和管理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方可上岗,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凡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原携带者,不得直接从事供水和管理工作。

直接从事供水和管理工作的人员,未经卫生知识培训,不得上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