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中的一个拿到钱后就消失了。报警找人就能撤诉吗?
任何一方都有权决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权因日常生活需要处理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除日常生活需要外,夫妻对同一财产作出重要决定的,夫妻应当平等协商,达成一致。
未经夫妻商量,一方擅自以夫妻财产报警的,应根据事实和情节判断是否应负刑事责任。案件涉嫌盗窃且情节严重的,报案人不能撤案。
对于家庭成员盗窃自己财物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免除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附录1(节选)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携带凶器或者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附录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节选)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和奖金;
(二)生产经营所得;
(三)知识产权收入;
(四)继承或者赠与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 * *所有的财产。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婚前财产;
(2)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丈夫或妻子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归自己所有、全部或者部分所有、部分所有。该协议应为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附录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节选)
第十七条《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对夫妻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置权”,应当理解为:
(1)丈夫或妻子在处理夫妻财产方面享有平等权利。因日常需要,任何一方有权决定夫妻是否拥有共同财产。
(2)夫妻一方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要决定的,应当由夫妻双方平等协商,达成协议。他人有理由相信是夫妻双方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者不知情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第十八条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者知道的约定”,由夫妻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附录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节选)
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应当归* * * *所有的其他财产”:
(一)一方通过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所得;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获得或者应当获得的养老保险和破产安置补偿。
第十二条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收入,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可以明确取得的财产性收入。
第十三条军人伤亡保险、伤残津贴、医疗生活津贴属于个人财产。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发给士兵的复员费、自谋职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乘以年平均数,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前款所称年平均数,是指按照具体年限,将上述支付给军人的费用总额除以所得的数额。它的具体寿命是平均寿命70岁与士兵入伍时实际年龄之差。
附录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节选)
第五条夫妻一方婚后的个人财产所得,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财产赠与另一方,赠与人在赠与财产变更登记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父母一方婚后为其子女购买的房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可以视为仅赠与其子女一方,该房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父母双方购买的房产产权登记在一个子女名下的,按照各自父母出资份额,该房产可视为双方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