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事业单位离岗创业,保留人事关系。
日前,辽宁省人社厅转发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并结合我省情况提出意见。对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工作、在职创办企业、离岗创业、在事业单位设立创新岗位作了明确说明。
挂靠在企业和原单位的在职人员
享有竞争、奖励等同等权利。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挂靠企业或者参与项目合作期间,享有与原单位在职人员同等的参与职称评定、项目申报、岗位竞争、培训、考核和奖励的权利。合作期满,应返回原单位,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对岗位竞争中的优秀人员进行倾斜;如果工作没有完成,三方可以通过协商续签协议。专业技术人员与企业协商一致,自愿流动到企业工作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事业单位派遣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参与项目合作时,应根据实际情况与专业技术人员变更聘用合同,约定岗位职责、考核、工资等管理办法。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与企业应当约定工作时间、报酬和奖励等权利义务,以及基于专业技术人员形成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品种、成果转让和开发收益的权益分配。
兼职创新或在职创业
应该同时完成单位自己的工作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兼职单位的工作业绩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取得的业绩,可以作为其职称评定、岗位竞争和考核的重要依据。专业技术人员自愿流动到兼职单位工作,或者在在岗创办企业期间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与其解除聘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或者在职创办企业的,应当同时保证履行职责和完成本职工作。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所在单位同意;单位应当在本单位内部公示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和在职创办企业的情况。事业单位应当与专业技术人员约定兼职期限、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
我提议早点回来。
可以提前回原公司。
事业单位确有需要的,经同级事业单位综合人事管理部门同意,可以对自主创业期间离岗创业人员的空缺岗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聘用急需人才。离职的创业者回来,如果没有相应的岗位空缺,可以暂时突破岗位总量,逐步消化。离岗创业期间,本人提出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原单位应当依法解除聘用合同;如果我提出提前回,可以提前回原单位。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返回企业的,由原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终止人事关系,并办理相关手续。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离职后创办科技型企业的,按规定享受国家有关创业扶持政策。离职的机构与创业者应当订立离职协议,约定离职事项、离职期限、基本待遇、保密、成果归属等。,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相应变更聘用合同。
设立创新职位
内部竞争或社会招聘均可。
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创新工作需要,设置岗位开展科技项目开发、科技成果推广转化、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创新型职位候选人可以通过内部竞争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产生。事业单位可根据创新工作实际,在创新岗位探索弹性、弹性工作时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要向创新岗位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创新岗位人员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收入不计入单位绩效工资;在技术项目开发、科技成果推广转化、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方面的成果,应当作为职称评定、项目申报、岗位竞争、考核奖励的重要依据。
此外,事业单位可设立流动岗位,吸引具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管理人才、科技人才和海外高层次创新人才兼职。事业单位设置流动岗位,可以按照规定申请调整工资总额,用于支付流动岗位人员的劳动报酬。浮动岗位人员通过公开招聘、人才项目引进等方式被事业单位正式聘用的,其在浮动岗位的表现可作为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和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
这项政策适用于谁?
除符合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外,也可纳入符合创新创业条件的其他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规范审批权限的要求是什么?
事业单位要根据《指导意见》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所在单位要在本单位对批准的创新创业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在公示期满后20个工作日内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各地既要鼓励和支持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又要保证专业技术人员出色完成本职工作,防止以创新创业为名变相“空饷”。事业单位可以设置创新岗位,通过内部竞争或社会招聘,也可以吸引科技人才兼职。
原标题:事业单位离职创业,保留人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