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工伤认定难,那我放弃一次性伤残津贴合理吗?

不合理。

工伤认定与律师无关。只要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伤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2006)规定的1-10级工伤标准,即可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赔偿如下:

医疗费用。

1.要求:治疗工伤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3.备注: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不需要到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诊。

食物津贴。

1,标准:本单位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

4.备注:单位没有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参照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伙食补助标准执行。

交通,食宿。

1,标准:本单位职工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在统筹地区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款。

康复费用。

1.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六款。

2.备注:根据当地规定,康复治疗需要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辅助器具费用。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轮椅等辅助器具的。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停止带薪工作。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单位按月发放。

2.要求:一般带薪停工时间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带薪停工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4.备注:带薪停工期限根据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和各地带薪停工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按照当地规定。

护理费。

1,标准:(1)带薪停工期间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2)经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生活不能完全自理的,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人生活不能自理,按地面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统筹;有的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面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生活护理费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第3款、第32条。

一次性赔偿分为三部分,根据不同的工伤等级,具体如下:

一到四级治疗。

1.标准:一次性伤残津贴:一级伤残27个月工资,二级伤残25个月工资,三级伤残23个月工资,四级伤残21个月工资;享受月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85%,三级伤残为80%,四级伤残为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要求:保持劳动关系,辞去工作。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停止领取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月平均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五六级治疗。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五级伤残18个月,六级伤残16个月;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安排工作有困难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伤残津贴,五级伤残占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占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2.要求: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职工本人要求,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按照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七到十级治疗。

1,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津贴:7级伤残12个月工资,8级伤残10个月工资,9级伤残8个月工资,10级伤残6个月工资;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劳动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向其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