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亿元以上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诉讼标的额2亿元以下的一审知识产权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除外。
法律依据:
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标准的通知
第一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第二条本通知第一标准以下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除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外,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不满654.38+00万元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当事人住所地在高、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具体标准由有关高级人民法院确定,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四条难度大、类型新、在法律适用上具有普遍意义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自行审理,也可以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第五条专利纠纷、植物新品种纠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驰名商标认定纠纷、垄断纠纷等特殊类型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述案件管辖的特别规定确定管辖。
第六条军事法院管辖军队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标准,参照同级地方人民法院的标准执行。
第七日,本通知下发后,需要指定新的管辖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的,有关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