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中市人才住房补贴实施细则(扬州市引进人才住房保障实施办法)

一.政策基础

根据“大学生提升计划”文件,城镇“双一流”高校全日制硕士、博士毕业生来我市企业工作满5年,在杨购买首套自住型商品房的,5年内分别给予654.38+0.5万元、20万元住房补贴。

二、申报的范围和对象

单位要求

各类企业在扬中依法注册、纳税、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人才条件

1.2021 6月4日后首次就业于阳;

2.城镇“双一流”高校全日制博士、硕士学位;出国留学并取得国内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全日制博士、硕士学位,就读院校为世界排名前200的大学毕业生;高校毕业生必须在本市企业就业;

3.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购买住房的要求

补贴申请人的人才购买的住房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首套自住商品房。“首套自住型商品住房”认定为购买申请购房补贴的自住型商品住房前,在本市无不动产登记、交易记录和商品住房有效网签记录的住房,按照规划用途判定为住宅;

2.已缴纳契税,办理了产权证;

3.买卖合同网签时间为2021年6月4日至2026年6月4日,购买首套自住型商品房时间为首次缴纳社会保险之日起5年内;

4.房子位于扬中市;

5.签购房合同的人自己必须有这个人才。

第四,补贴标准

1.“双一流”高校、海外世界前200强高校、镇内高校全日制博士学位,补贴20万元,分5年发放,每年4万元;

2.“双一流”高校、海外世界前200强高校、镇内高校全日制硕士,补贴1.5万元,分5年发放,每年3万元。

动词 (verb的缩写)复审申请

声明。住房补贴由人才单位统一申报,申报期为每年1至11。提供的材料:扬中市人才住房补贴申报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承诺书、人才身份证、毕业证、人才所购房屋买卖合同、契税完税证明、不动产权证书、人才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等。

初步检查/检验

1.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获得交易主管部门的授权后,负责对不动产登记交易进行审查。主要内容为网签合同签约人和不动产权利人身份、首套房认定、交易时间核实。

2.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人才条件、本市范围内工作起止时间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情况进行审核,根据初审情况综合判断是否受理。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告知人才不符合录用条件。对符合验收条件的,完成验收。

支票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申请材料,审核确定人才补贴额度,同时对继续补贴购房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资格进行审核和公示。

分发

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人力资源部门将补贴金额划拨到人才本人的社保卡中。

不及物动词其他事项

1.申请购房补贴必须满足购买首套自住型商品房前缴纳社会保险的时间要求。

2.首套自住型商品房包括人才通过市场行为购买的二手房。

3.次年发放购房补贴前,需对续发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停止发放。

4.住房补贴申请人在本市范围内变更工作单位的,应当与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在6个月内缴纳社会保险,新用人单位重新申报,否则停止补贴。

5.申报企业应具有良好的信用状况。申报时被列入“失信惩戒”或“黑名单”且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得为其职工申报补贴。如出现上述情况,已申报审批的补贴将停止发放。

6.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个人,责令退回已发放的全部补贴,并取消《扬中市实施“只聚江州”助力产业强市的若干意见》中其他补贴的申报资格。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企事业单位,一经查实,依法追究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7.受理部门:扬中市人才服务中心,电话:0511-88351071。

8.本细则自2021年6月4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扬中市人才办、扬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下载申请表:申请表、通知书、承诺书等。对扬中惠阳和鞠扬计划的各种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