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的财产范围

财产保全的范围包括:动产、不动产、股权、银行存款、机器设备、知识产权等。财产保全的作用是防止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处分争议标的物或者在判决生效后处分可供执行的财产,以防止纠纷扩大,确保生效判决得到执行。

采取财产保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对有争议的财产提起诉讼要求财产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即本案的请求权具有财产给付的内容;

2.因主客观因素导致未来生效判决无法执行或难以执行。主观因素包括:当事人有转移、毁损、隐匿财产的行为或者可能采取这种行为;客观因素主要是诉讼标的易腐易腐,不及时采取保全措施会造成较大损失;

3.诉讼财产保全发生在民事案件受理之后,法院作出生效判决之前。在一审或者二审程序中,案件尚未审结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判决已经生效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但不得申请财产保全;

4.诉讼中的财产保全一般应当由当事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当事人不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是人民法院很少依职权进行财产保全裁定,因为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有错误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在诉讼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前,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提供的担保金额应当与请求保全的金额相当。申请人未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申请。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造成执行困难或者其他损害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保全财产、责令实施某种行为或者禁止实施某种行为。当事人不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能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被责令采取保护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财产被保全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再次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