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文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审判实践的经验,现提出以下意见,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贯彻执行。

一.治理

1.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较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当事人居住在境外人数较多的涉外案件。

2.专利纠纷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的规定,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诉讼标的额、在当地的影响程度,提出本辖区内第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4.公民的住所是指公民的住所;法人的住所是指法人的主要经营场所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5.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至被追诉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公民住院治疗的情况除外。

6.被告城市户口被注销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确定管辖;双方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7.当事人户籍迁出后未定居,有经常居住地的,由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满一年的,由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8.双方都被监禁或者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人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人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9.赡养费案件中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管辖区域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0.不服指定监护或者变更监护关系的案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1.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军人是非文职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团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1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一年以上,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一年以上的,一方提起的离婚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起诉时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3.对在中国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定居国法院以必须由结婚地法院管辖为由,拒绝受理离婚诉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结婚地或一方在中国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