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示范企业的监督管理
对省级专利示范企业实行动态管理。省知识产权局、省经贸委或受委托市每三年进行一次复审。复审不合格的,取消“浙江省专利示范企业”称号。
省级专利示范企业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1结束前,企业将上一年度的生产经营和专利工作情况上报所在地市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经核实汇总后,于第一季度前上报省知识产权局。
企业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影响认定工作的,经调查确认后取消认定资格;已经认定的,予以撤销,收回已颁发的奖励资金和铭牌,并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省级专利示范企业。
省级专利示范企业业务范围的变更、合并、分立或者迁移,应当向省知识产权局和省经贸委申报;需要保留“浙江省专利示范企业”称号的,应当重新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