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和1修订的著作权法主要有哪些内容?

2006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对第1990号著作权法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著作权法由六章五十六条改为六章六十条。

2010年2月26日,为进一步完善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根据落实世界贸易组织关于中美知识产权争端裁决的现实需要,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该决定于2010年4月6日起施行。这次修改涉及两个条款,即修改后的著作权法第六章和第六十一条。

NPC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

(2010年2月26日NPC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十一届NPC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作如下修改:

1.第四条修改为:“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国家依法对作品的出版和传播进行监督和管理。”

2.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以著作权出质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质押登记。”

本决定自2065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2011 7月13日,《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在北京正式启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