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各自的受案范围是什么?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第一审民事案件一般由基层法院管辖,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级别管辖若干问题的批复》确定了管辖不变原则,具体内容如下:

1.在双方或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产生纠纷,提起诉讼。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明确要求全部履行合同的,以合同总金额加上其他请求的金额作为诉讼标的金额,并据此确定级别管辖;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请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根据诉讼请求的具体数额确定诉讼标的的数额,并据此确定级别管辖。

2.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从而增加诉讼标的数额,导致诉讼标的数额超出上诉法院管辖范围的,一般不予变更。但是,除非当事人故意规避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

按照分级管辖的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由上级人民法院移送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的,下级人民法院不得移送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是: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这里的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较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当事人居住在境外人数较多的涉外案件。

此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诉讼案件包括:

1.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应由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问题的批复》规定:当事人协议选择国内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后,一方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被告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海事海商案件设立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案范围的规定》中。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有关问题的解释》确立了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指定较大城市的1-2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立著作权民事纠纷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确定部分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设立了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确立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 (一)国务院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二)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三)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四)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5)高级人民法院。

上述中级人民法院的区域管辖由当地高级人民法院确定。

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是在本辖区有较大影响的民事案件。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1],内容如下:

(一)当事人的住所在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域。

2)住所地不在法院所在地省级行政辖区的当事人,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3)解放军军事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6543.8亿元以上的民商事案件,大单位军事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的民商事案件。

4)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名誉、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群体性纠纷等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5)法律适用上有重大困难、新类型和普遍意义的案件,可以由上级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自行审判,也可以根据下级人民法院的请求,由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6)本通知调整的级别管辖标准不涉及知识产权案件、海事案件和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7)本通知规定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含本数。

本通知自2015年5月1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院反映。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

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 .应由医院审理的案件。

扩展数据:

在中国,人民法院分为四级,即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此外,还有专门法院,即军事法院、海事法院和铁路运输法院。

其中,第一审普通民事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通常,基层人民法院在县级或县级以下,在乡镇的称为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低一级的地方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县、县级市、自治县、市辖区设立基层人民法院。

在称谓上,基层法院的名称是“XX县(市、区)人民法院”,没有出现“基层”二字。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基层人民法院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中级人民法院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