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章程

第一章一般原则

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为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英文翻译为All-China Patent Agents Association,简称ACPAA。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代理人组成的自律性全国性行业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和教育会员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忠于专利代理机构,遵守专利代理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协调行业内外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提高专业素质;加强行业自律,制止不正当竞争,促进专利代理健康发展;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四条协会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的会址设在北京。

第二章经营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保护专利代理行业的正常秩序,维护专利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和完善行业管理和自律,制定专利代理人的职业规范和道德标准,并监督实施;

(三)总结交流全国专利代理业务工作经验,拓宽专利代理人业务范围;

(四)组织专利代理机构的实务培训、学术交流和研究活动;

(五)组织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专利代理体系建设意见的收集和研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及相关部门提出协调行业内外关系的建议;

(六)协助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颁发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

(七)审核颁发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书,办理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书的变更;

(八)参加国家知识产权局领导的惩戒委员会的工作,认真执行专利代理人惩戒规则;

(九)开展与国外专利代理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参加国际会议和活动;

(十)宣传专利代理工作,出版全国性期刊,开展与本行业相关的咨询服务;

(十一)落实行业管理责任。

第三章成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本协会的团体成员是依法批准的专利代理机构。

协会的个人会员是按照《专利代理条例》的规定取得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并持有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书的专利代理人。

第八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投票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学习、培训、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三)获得我方服务的优先权;

(四)通过本局向有关部门提出立法和执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五)对本协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六)监督会费的收支。

第九条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接受本协会的指导、监督、管理和培训,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

(三)遵守专利代理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专利代理人行业规范和标准;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条会员1年未缴纳会费或未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

第十一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协会给予通报表扬、授予荣誉称号或者其他奖励:

(一)在专利代理业务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积极开拓专利代理业务的新领域,并取得显著成绩;

(三)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情形。

第十二条会员严重违反本章程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予以处罚或除名。

第四章机构和负责人设立和撤销

第十三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由各地区、各部门的会员通过民主协商选举产生。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董事;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表决才能生效。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每3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表决,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经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是,最长延期不得超过1年。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吸收或罢免委员;

(六)决定设立办事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的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董事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生效。

第十九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召开交流会的形式。

第二十条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会组成。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1、3、5、6、7、8、9项所列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通过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最高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五)没有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工作年龄的,经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经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的任期为三年,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的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应当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本会副会长按选举时所得票数排名。如果总统在任期内不能继续履行其职责,应由一名副总统代理总统。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秘书长是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本局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和各办公室、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协会的资金来源:

(一)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四)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活动或者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

(5)兴趣;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一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之间分配。

第三十二条协会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信息的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三条协会应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收人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

第三十五条协会变更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协会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会的资产。

第三十七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事业单位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修改协会章程必须经理事会通过,并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本会修改后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于15日内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协会已经完成宗旨或者因分立、合并而解散或者需要撤销的,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议案。

第四十一条终止本会的议案必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前,应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经协会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后终止。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于2003年2月25日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