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行为的特殊抗辩
抗辩事由是指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提出的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或者不完全成立的事实,即减轻自己的责任或者不承担责任。有学者称之为免责事由。在中国台湾省,称为违法原因。在侵权行为法中,抗辩事由是针对承担民事责任的请求而提出的,所以也称为免责事由或减轻责任事由。杨立新王黎明。& lt侵权行为法> & gt,法律出版社1997版。76页。
侵权行为法的抗辩事由来源于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不同的归责原则导致不同的责任构成要件,因此需要与归责原则和责任构成要件相适应的特定抗辩。与此相适应,侵权行为法的抗辩事由也不同。为了有效,辩护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构成要素:
1.对抗要件是指能够对抗侵权民事责任的特定要件,使原侵权责任不能成立。如果被告的主张不具有对抗性,只能证明其具有可以理解的情节,但不足以对抗对方的请求,不能成为抗辩事由。
2.客观性。抗辩必须是客观事实,而且必须已经发生。仅仅认定某种损害没有发生或者仅仅否认对方的主张不存在,不能成为抗辩。
二。抗辩的分类。
在我国侵权法中,经常使用的主要抗辩事由有职务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受害人承诺、自助行为、受害人过错、第三人过错、不可抗力和意外事故。对于这些抗辩,有学者将其分为正当理由和外部理由两大类。[2]同[1]第76-77页。有学者将其分为一般防卫原因和特殊防卫原因。一般防卫理由是指虽然被告的行为对原告造成了损害,但被告的行为是正当合法的,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事后授权等。自助行为等。而特殊防卫原因是指损害不是由被告的行为造成的,而是由独立的外部原因造成的,如意外事故、不可抗力、受害人的过错、第三人的过错等。[3]总编辑杨立新:& gt复旦大学出版社,2005,第122页。
三。各种辩护
1.工作授权。
职务授权行为又称依法履行职务行为,是指必要时行使职权损害他人财产和人身的行为。履行职务的行为是合法的,行为人对履行职务给他人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责任。但前提是必须是合法的执行职务行为,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执行公务的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
2.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指行为人在公共、他人或者个人的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时,为保护公共、他人或者个人的利益不受侵害而采取的必要的保护措施。违法者对由此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责任。
正当防卫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必须有违法侵权事实。(2)违法侵权事实正在发生,但尚未结束。(3)主观上,行为人必须合法防卫。(4)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侵权人本人。(5)防卫行为不能超过制止不法侵害的必要限度。
当防卫行为超过制止不法侵害的必要限度时,必须承担一定的责任。中国& gt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如果你在防卫过程中故意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伤害,在这种情况下,因为防卫人主观上有侵权的故意,所以属于故意违法行为。因此,超过防卫限度的损害结果,你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3.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是指为保护公共利益、他人利益或者自身合法利益,而采取的损害其他未成年人合法利益的紧急措施。紧急避险是一种合法行为,因为面对危险,行为人不得不保护较大的合法利益,损害较小的合法利益。"两种权利相平衡,取较轻者."在这种紧急情况下,只能牺牲较小的利益来保护较大的利益。
紧急避险的建立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危险正在发生。(2)风险规避措施是必要的。(3)规避风险对第三人合法利益造成的损害不能大于被保护的利益。
4.受害者的承诺
被害人允诺,又称被害人同意,是指被害人允许他人侵犯其权利,自己愿意承担损害结果,且不违反法律和公共道德的一种意思表示。被害人承诺的抗辩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被害人具有作出承诺的权限和能力。(2)被害人的允诺必须遵守意思表示的一般规则。(3)被害人的承诺。
5.自助行为。
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对他人的财产或人身实施暂时的查封、扣押或其他相应措施的行为,为法律或社会道德所认可。
自助行为的性质属于私力救济。其构成必须满足以下要求:(1)必须用于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2)必须在紧急情况下采取,不能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及时救助。(3)必须采取保护自己的请求权。(4)必须为法律或公共道德所许可。(5)必须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及时处理。
6.受害者的过错。
受害人的过错是指损害不是由侵权人造成的,而是由受害人的过错造成的。一般来说,侵权损害是由行为人的过错造成的。如果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一定过错,则应当进行过错相抵。如果损害只是由受害人的过错造成的,则构成防卫。受害者应该自己承担责任。
7.第三者的过错。
第三人的过错是指受害人和加害人以外的第三人对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
(1)第三人的过错是造成损害的唯一原因时,由第三人独立承担责任,被告免除责任。
(2)当第三人的过错和行为人的行为都是损害发生的原因,且都具有因果力时,第三人的过错是减轻行为人责任的理由。应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和因果力比承担相应的责任。
8.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独立于行为人之外,不受当事人意志支配的现象。中国& gt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的认定应从主客观两方面综合考虑。
当不可抗力是造成损害的唯一原因时,行为人不需要承担责任。当不可抗力不是损害的唯一原因时,行为人仍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国& gt不可抗力规定为例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不可抗力不能作为抗辩事由。
9.意外。
事故是指不是由于当事人的过错,而是由于当事人意想不到的意愿而偶然发生的事故。
中国& gt没有明确规定事故免责,但在司法实践中,事故往往被视为免责。罗马法有句古话“不幸的事件只能由被撞者承担”。当损害是由事故造成时,被告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对你有帮助请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