舆论监督的法律基础
法律分析
舆论监督,又称舆论监督,是我国监督体系中的一种社会监督和外部监督,其本质是公众监督。舆论监督作为公民宪法监督权的体现和常见形式,是公众利用各种媒体表达对社会运行过程中现象的信念、观点和态度的活动。舆情是公众对特定话题反映的大多数意见的集合,是社会评价和社会心理的集中体现。舆论监督往往与新闻媒体联系在一起,但不能直接等同于新闻媒体,因为新闻不一定是舆论,新闻媒体只是传播观点进而形成舆论的工具。总之,新闻媒体的监督只是舆论监督的一种,而不是全部,舆论只是借助传播工具实现其监督目的。舆论监督也是党和人民通过新闻媒体对社会进行监督的一种方式。所谓民意,即公众对某一特定话题所表达的大多数意见的集合,是社会评价和社会心理的集中表现。所谓监督,就是督促,即监督包含两层意思:一是监督,二是督促。监督的目的是发现问题,督促的目的是解决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九条为公共利益进行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时,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头衔、肖像和个人信息。不合理使用侵犯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行为人为了公共利益进行新闻报道或者舆论监督,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或者歪曲事实的;(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的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的义务;(3)使用侮辱性词语贬低他人名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知识,鼓励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食品生产经营者普及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倡导健康饮食方式,增强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新闻媒体应当对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进行公益性宣传,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真实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