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游戏中的虚拟物品或虚拟财产问题
网络虚拟财产一般是指网络游戏玩家积累的或者直接从网络游戏运营商处购买的网络游戏币、游戏装备等虚拟财产。随着网络游戏的盛行,网络虚拟财产已经成为数千万网络游戏用户的重要财富。与之相伴随的是,网络虚拟财产交易活动越来越频繁,成为一种全新的经济现象,甚至有专门的专业人士通过网络游戏积累虚拟财产并出售。在网络虚拟财产的积累和交易过程中,网络虚拟财产受到侵害的现象越来越普遍,由此引发的网络虚拟财产纠纷不断发生。
实践中,网络虚拟财产引发的民事纠纷大致有以下几种:一是因网络虚拟财产被盗而引发的玩家与小偷、玩家与运营商之间的纠纷;其次,网络虚拟财产交易中因欺诈引发的纠纷;三是运营商暂停运营引发的网络虚拟财产纠纷;四是损害网络虚拟财产的游戏数据丢失引发的纠纷;第五,运营商误以为玩家使用外挂账号被封杀引发的网络虚拟财产纠纷。
面对不断发生的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网络虚拟财产的所有者在与经营者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往往会选择求助于法院,提起诉讼。对于这类案件的审理和判决,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没有直接对应的法律规定。但是,人民法院作为权利救济的最后一道法律屏障,不能因此而被忽视。在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专门法律依据出台之前,应该合法、合理、稳妥地处理此类纠纷。在虚拟财产纠纷的法律适用中,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首先,应当明确网络虚拟财产是否是受法律保护的合法财产,这是适用法律审理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案件的前提。《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公民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生产资料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笔者认为,该条对“其他合法财产”的解释应扩大到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其他合法财产”的范围。这是因为:第一,网络虚拟财产的特殊标的物具有财产属性,不受法律禁止。网络虚拟财产虽然存在于网络虚拟世界中,但凝聚了某种体力或脑力劳动?它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能满足人们的需要,所有者有权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它。这些特征是广大玩家普遍认可和接受的,所以这种特殊的财产应该和不动产一样受到法律的保护。第二,网络上获取虚拟财产的手段,法律并不禁止。网络虚拟财产是玩家花费时间和精力积累游戏或者直接从网络游戏运营商那里购买而获得的。它是玩家劳动、智力或金钱的结果,应该受到法律保护。
其次,如何适用法律审理此类案件。从网络虚拟财产引发的民事纠纷来看,知识产权法不能适用于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的审理,因为存在于互联网中的网络虚拟财产不具备地域性、时间性、可复制性等知识产权的权利特征,网络虚拟财产的所有权人可以随时随地使用,不受地域和时间的限制。而且往往是玩家付出劳动和金钱得到的虚拟财产,而不是网络运营商开发的虚拟商品。如果适用知识产权法进行调整,对玩家不公平,也违背了保护虚拟财产的目的。
就目前的权宜之计而言,适用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调整此类纠纷更为合适。原因是网络虚拟财产提供者即网络游戏运营者与游戏使用者之间存在非典型的服务合同关系。在这份合同中,游戏运营商和玩家拥有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玩家注册账号,接受网络运营商的服务,以按时间付费或接受网络广告的价格参与游戏。玩家获得虚拟装备需要花费精力或金钱。游戏运营商应该有保护玩家虚拟财产的义务。同时,网络游戏也是玩家的特殊消费,运营商有保护消费者的责任。玩家作为消费者,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财产安全的要求。因游戏运营商技术操作失误造成玩家虚拟财产损失的,游戏运营商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恢复玩家等级和装备;被第三人非法窃取,但游戏运营者在服务过程中因过失未尽到安全保护义务的,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其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符合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或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消费者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