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链保理与应收账款质押的联系与区别
应收账款质押是融资次级担保的一种。在应收账款质押担保的基础上,可以开展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等多种银行融资业务。那么,下面是供应链保理和应收账款质押的联系和区别,我为你整理的。欢迎借鉴。
一、应收账款保理与质押的区别
(一)法律性质不同,分属不同的法律体系。
应收账款质押属于担保物权中的普通债权质押,适用《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八条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的规定。应收账款转让属于债权转让,适用《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至第八十三条的规定。
应收账款质押是一种从属法律关系,质押成立的前提是存在债务人应向债权人偿还的主债务。应收账款转让中,受让方按照一定比例向转让方支付交易对价购买转让方的应收账款,通过收取应收账款直接收回其支付的交易对价。
(B)含义和范围不同。
应收账款质押是融资次级担保的一种。在应收账款质押担保的基础上,可以开展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等多种银行融资业务。
应收账款转让本身就是融资。一般认为,应收账款转让是保理,保理业务是以应收账款转让为核心,以应收账款催收、销售台账管理、信用风险担保、保理预付款融资为功能的综合性金融服务。根据1988国际保理公约、2001联合国国际贸易应收账款转让公约、2002年FCI(国际保理联合会)国际保理通则,国际保理商有哪些?应收账款融资?然后呢。保理?被广泛采用?债权转让?方式。虽然保理业务是以应收账款的转让为核心,但它也具有浓厚的商业惯例色彩。套用上述国际惯例(国际保理),其管理、催收、担保等功能也不同于应收账款转让。根据《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保理是在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的前提下,集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担保、融资为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但笔者认为,除了保理是应收账款转让的主要方式之一外,银行开展的订单融资和商业发票融资(贴现)也属于应收账款转让的范畴,因此有必要在登记系统中进行应收账款转让登记。福费廷也是应收账款转让的一种方式,但是否需要在登记系统登记,和国际保理是一样的,因为债务人在国外,实务中存在争议。如果对境内转让方的应收账款转让行为进行公示,以避免其重复转让或质押,则登记无妨。实践中,信贷资产转让和出口退税账户质押也作为应收账款转让在登记系统中登记,希望起到宣传作用。
(3)生效的要求不同
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应收账款质押的,征信机构办理质押登记时,质权设立。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没有通知,转让对债务人无效。
(四)应收账款的受让人和质权人的法律效力不同。
1.应收账款转让对受让人具有以下法律效力:
(1)债权人已变更。
应收账款转让生效后,在全部转让的情况下,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应收账款原债权人(即转让人)退出原应收账款债权关系,受让人取代转让人,成为债权关系中新的债权人;债务人应向新的债权人即受让人履行债务,同时免除对原债权人的责任。这是债权转让给债务人最直接的法律后果。应收账款部分转让时,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享有债权。在国际保理业务中,根据国际保理的一般原则,为了避免纠纷,一般不允许部分转让。在银行实务中,部分转让应收账款的情况也很少见。
(2)债权转让。
根据《合同法》第81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其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的除外。?主债权转让时,从属于主债权的从权利一并转让。从属权利一般包括担保物权、定金和担保债权、利息债权、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留置权、暂停权、票据背书权、应收账款转让权等。但与原债权人密不可分的从权利,如撤销权、终止权等,并不因债权的转让而自然转移给受让人。
(3)转让人负责担保其转让的应收账款债权的瑕疵。
转让方的瑕疵担保责任一般在转让合同中约定,通过转让方的违约责任来实现。
2.应收账款质押的质权人享有以下权利:
(1)赔偿优先级。
在主债务人请求履行的债务未得到清偿的情况下,质权人有权设定质押财产?处分特定的应收账款,处分所得价款优先于应收账款债权人和其他第三人获得赔偿;
(2)向出质人和债务人主张质权。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6条规定,质权人向出质人和债权被质押的债务人行使质权时,质权人和债权被质押的债务人拒绝的,质权人可以起诉出质人和债权被质押的债务人,也可以单独起诉债权被质押的债务人。
(3)对质押应收账款代位求偿权。
应收账款支付期限先于主债务偿还期限届满的,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商,以应收账款提前清偿主债务,或者提存至双方约定的第三人。也可在质押合同中事先约定将上述应收账款存入出质人在质权人处开立的专用存款账户,或将相关资金直接转为出质人在质权人处开立的存单,继续作为主债权的担保。
(4)对质押应收账款债权的担保权益的追索权。
应收账款质押的债权附有一定的抵押、质押或者保证作为担保的,质权人的质押效力可以追溯到上述担保权益。质权人可以直接起诉质押应收账款债务人及相应的担保人,也可以就质押应收账款债权项下的抵/质押物主张优先受偿。
(5)出质人破产时,对已质押的应收账款主张别除权。
出质人进入破产程序时,银行质权人可以主张对已质押的应收账款行使别除权,要求不将这部分财产权利纳入破产财产范围。
(五)债务人的法律效力不同。
在应收账款转让中,应收账款债务人享有抗辩权。根据《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债务人收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转让人的抗辩。?关于基础合同当事人之间禁止应收账款转让的特别约定,我国《合同法》第79条采用效力原则,认为该特别约定对保理商有效。虽然这种特别约定并不使供应商与保理商之间的转让无效,但保理商的付款请求权会受到债务人抗辩的影响,保理商因此无法实现其债权。《国际保理公约》第6条第1款确认,即使基础交易合同中有转让限制,应收账款的转让仍然有效。区分善意和恶意,善意应该让转让方承担违约责任,但即使是恶意,债务人也不能提出抗辩。
同时,债务人有权抵销债权。债务人被通知债权转让时,如果债务人对转让人也有债权,且债权已到期,债务人有权向受让人主张抵销权。当然,如果债务人对转让人的债权是在收到转让通知后新产生的,即使到期日在应收款到期日之前,债务人也不能主张抵消权。
应收账款质押中债务人的抗辩效力没有法律规定。一般认为,质权人可以针对质押通知前发生的事由进行抗辩,如债务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抗辩权同时履行、债务被免除或抵销等。但质权设立并通知债务人后,质权人未知的抗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抗辩,均不成为质权行使的障碍,而质权人在质权设立时债务人已告知的抗辩,不受质权的约束。
(6)不同的运行机制
应收账款转让后,受让人能否向应收账款债务人收回账款,能收回多少,与原债权人(转让人)无关,除非有约定的商业纠纷和保理纠纷;但应收账款质押与应收账款转让有质的区别: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如果收到的账款金额大于所担保的债权金额,必须将余额返还质权人。反之,如有不足,质权人有权继续要求债务人偿还不足部分。
(七)是否不同于向应收账款的原债权人追偿。
应收账款转让后,由受让方承担应收账款无法清偿的风险,即受让方承担应收账款的坏账担保责任,这也是保理的功能之一(无追索权)。除非另有约定(如回购保理或有追索权保理),受让方不得向转让方追索;应收账款质押重在担保功能。第一,出质人作为债务人应当清偿应收账款融资债务。当出质人不能清偿债务时,质权人将处分质押的应收账款,实现质权。因此,质权人即使不行使应收账款质权,仍保留向应收账款债权人(出质人)主张权利,风险分散在出质人和应收账款债务人之间,相对较小。从这个角度来看,前者可以为当事人提供直接的现金流,加速资金周转,但不具备后者的灵活、机动等优势。
(8)收入不同。
根据风险与收益一致的原则,应收账款的受让人通常可能比质权人获得更多的收益。前者倾向于更低?折扣率?如果应收账款能全部收回,受让方赚取的差价较大;但是,在应收账款质押中,质权人只能获得贷款后的利息收入,而不能获得超过债权本息的收益。
两者的罪名也不同。除了保理费,保理还收取应收账款管理费和发票处理费。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只收取融资利息。
但是,在国际保理业务中,FCI认为,从商业角度来看,两者的结果是一致的。因为在转让的情况下,保理商以一定的折扣(比如80%)购买应收账款,多出来的20%需要在账款全部收回时从相关保理费用中扣除,这实际上与保理商对应收账款设定担保物权,需要向客户支付收回的超过其融资的资金没有区别。
(9)对应收账款的不同权利。
应收账款质押成立后,除非债务人不偿还主债务,否则质权人不能通过执行质押而享有质押应收账款的任何权益。出质人还可以通过清偿应收账款融资主债务,消灭应收账款质押权,重新取得应收账款的全部权利。但在应收账款转让中,受让人有权立即直接取得所购买的应收账款项下的任何权利和利益,转让人不再享有应收账款的权利,除非受让人向转让人追偿,转让人回购其应收账款债权(如保理中的反向转让)。
(10)适用的应收账款范围不同。
根据《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可质押的应收账款范围较广,包括以下权利:
1.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商品、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许可使用等;
2.租赁产生的债权,包括租赁动产或不动产;
3.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
4、道路、桥梁、隧道、渡口等房地产收费;5.因提供贷款或其他信贷而产生的债权。
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增加了提供劳务产生的债权和其他以合同为基础的具有货币支付内容的债权。
但利用应收账款转让进行融资一般仅限于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产生的应收账款,范围较窄。应收账款的结算也有限制。例如,国际保理业务的一般原则排除基于信用证(不包括备用信用证)的销售、凭单付款或任何种类的现金交易。
(十一)是否应当告知债务人差额。
在应收账款质押中,是否应当通知债务人,通知是否是应收账款质押的生效要件,在理论上存在争议。一般来说,银行在实践中明确要求通知债务人,以获得债务人对应收账款质押的确认。
在应收账款转让融资业务中,存在隐性做法,如隐性保理、商业发票贴现等。,但他们并不是绝对没有得到通知。应收账款债权到期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未付款的,受让人仍会通知债务人。这就产生了账款逾期后通知是否有效的问题,这在《国际应收账款转让公约》和法律中都没有规定,存在争议。
第二,从企业角度比较分析保理和应收账款质押的区别。
(一)对企业资产负债率的影响不同。
应收账款质押中,出质人获得融资后,该融资应计入其资产负债表的“负债科目”,增加了其资产负债率;但在无追索权的应收账款转让融资保理中,转让方取得的转让价款作为提前收回的应收账款,计入资产负债表中的流动资产科目,对资产负债率没有影响,实质性降低了资产负债率,改善了财务结构。但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间应收账款融资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税[2003]14号),有追索权或回购义务的应收账款融资的会计处理应与应收账款质押相同,计入负债科目。
从银行的角度来说,企业将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融资,部分覆盖了债务,影响了资产负债率的真实性。如果企业进行二次融资,将进一步加大银行信贷资金的中长期风险。
(二)避税是否合理不同。
在应收账款转让融资中,一般应收账款并没有全额转让,而是有一定的折扣,这会给企业造成应收账款转让的损失。根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0513号)的相关规定,应收账款属于企业财产范围,其转让产生的损失可以不经税务机关批准在税前扣除。因此,企业可以利用与银行的应收账款转让申报应收账款转让损失,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三)应收账款融资的类型不同
银行应收账款质押可以办理多种融资,包括表内和表外业务,如承兑汇票、信用证、流动资金贷款等。,而应收账款转让融资仅限于保理、预付款等表内业务。从企业的角度来说,如果应收账款短,金额小,就倾向于应收账款质押,比保理更方便。
(四)保理具有应收账款质押所不具备的功能和优势。
由于保理具有应收账款质押所不具备的管理、催收和坏账担保功能,将应收账款债务人的信用风险转移给应收账款的受让银行,保证了催收;资信调查、账户管理、账款催收由应收账款受让银行负责,节省了管理成本。同时可以节省债务人作为买方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的成本。
在银行实务中,由于保理有专门的保理业务系统,可以实现对应收账款的综合管理,可以银行的名义开立内部账户将所有应收账款存入银行内部账户,避免司法调查、冻结扣款,维护银行应收账款权益。因此,为保证债权安全,我行一般在应收账款质押上附加服务保理,可将应收账款存入银行内部账户,实现应收账款的动态管理。
(5)应收账款可以质押吗?财务报表类型?金融
一种是传统的银行贷款方式,即根据借款企业的资金实力和经营业绩进行贷款,我们可以称之为?财务报表方法?。第二,资产基础贷款(ABL)的方式,主要是根据抵押品(应收账款和存货)来贷款。前一种方式,贷款决策主要是根据借款企业的现金流,应收账款和存货只是作为抵押(可能还要加上其他抵押物)。后一种方式,贷款决策主要基于抵押物的数量和质量,贷款人需要密切跟踪抵押物(甚至每天)。
ABL一般应该由专业的财务公司或者银行的专业团队来进行。这是因为ABL不同于传统的商业贷款,贷款标的的风险也较高,需要专人对借款人和抵押物进行评估和监控。即使在一家银行内部,企业贷款和ABL业务也常常属于不同的部门。一些贷款机构应用专门的电子系统跟踪和处理ABL业务,并在不同程度上实现了与应收账款债务人和供应商(借款人)的电子连接。通过这一系统,贷款机构可以及时监测货物和服务的交付和销售、应收账款的产生、担保的建立、回款、可用金额和贷款余额。
三、保理与应收账款质押的关系
虽然应收账款质押和应收账款转让是有区别的,但是从上面的分析来看,并不是泾渭分明的。例如,应收账款质押类似于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
(1)经出质人和质权人协商一致,应收账款可以转让。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应收账款质押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和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应收账款转让所得的价款。?
从规定的意思可以看出,应收账款质押后,经出质人和质权人协商同意,可以转让给第三人。问题是出质人和质权人协商一致后,应收账款能否转让给质权人。笔者认为,如果质权人认为有必要,则没有必要。如果双方就转让价格和价款达成一致,则应收账款可以再次转让给质权人,转让价款用于清偿债务(即抵销),质权人转为债权人直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B)如何解决应收账款质押与保理之间的权利冲突。
在同一笔应收账款同时质押或转让,或者同一笔应收账款多次质押或转让的情况下,没有法律规定如何确定权利顺序。根据《国际贸易应收款转让公约》,主要有三种解决办法:第一种是基于登记的优先权规则;二是基于转让合同时间的优先权规则;第三种是基于转让通知时间的优先权规则。笔者认为,鉴于登记制度的建立,有必要完善登记规则,采用以登记为基础的优先权规则,以彰显登记的公开性和公信力,维护交易和善意第三人的安全。对同一应收账款设立的多次转让和质押,按照以下原则确定顺序:1,已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2.先登记的优先于后登记的,同时登记的按债权比例清偿;3、未登记的,按债权比例分配。
(三)在目前的法律环境下,应收账款质押和保理面临诸多问题。
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完善,未来和?一个包裹?应收账款是否可以质押或转让,应收账款实际转让或质押的法律后果是什么,登记制度的内容,应收账款的描述和要件等。应收账款质押和应收账款转让面临的都是* * *问题吗,应收账款本身的商业和法律风险是一样的。
四。结论
在进出口贸易中,一般采用国际保理,应收账款质押不适合。在实践中,我们通常在应收账款质押和国内保理之间进行选择。通过对应收账款质押和应收账款转让的比较分析,可以看出两者各有特点和利弊,银行和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选择和使用,多方面权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