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竞业禁止的法律规定
竞业禁止1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有什么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保密事项。对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约定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在竞业限制期内按月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区域和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者从事同类业务,或者自主创业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者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不得超过两年。2.《公司法》(2006年修订)第七十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中兼职。”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为自己或者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收入归公司所有。3.《合伙企业雇主法》(2006年修订)第32条规定:“合伙人不得独自或与他人合作从事与合伙企业雇主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与合伙企业的用人单位进行交易。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合伙企业用人单位利益的活动。”第九十九条规定:“合伙人违反本法规定或者合伙协议,从事与合伙企业用人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合伙企业用人进行交易的,所得收益归合伙企业用人所有;给合伙用人单位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4.《个人独资企业用人单位法》第二十条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用人单位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六)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用人单位有竞争关系的业务;5.《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郭克法证字[1997]第317号)第七条规定,单位可以在劳动聘用合同、知识产权权属协议或者技术保密协议中,与对其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有重要影响的相关行政管理人员、科技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协商,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约定相关人员在离开本单位后的一定时间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经营同类业务且存在竞争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的其他单位工作,不得生产或者经营与原单位本身存在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者业务。有此约定的,单位应当向有关人员支付一定的赔偿金。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竞业限制条款一般应包括竞业限制的具体范围、竞业限制的期限、补偿的金额和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但是,与竞业限制内容相关的技术秘密已经为公众所知悉,或者已经不能再为本单位带来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不具有实用性,或者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人员有充分证据证明本单位未执行国家关于科技人员的政策,受到明显不公平待遇,以及本单位违反竞业限制条款,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拖欠补偿费的,竞业限制条款自动终止。单位与相关人员就竞业限制条款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相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6.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做好当前形势下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1号)第十条规定:“妥善处理因竞业限制引发的纠纷。在竞业禁止纠纷的审理中,应当充分考虑我国经济技术发展的实际水平,坚持公众利益,既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秩序,又注重平衡市场参与者的利益;既要防止劳动者选择工作的自由因不当扩大竞业限制范围而受到阻碍,又要保护商业秘密等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实现建立竞业限制制度的立法本意和目的。"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职能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的意见》(法法发[2011]第18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妥善处理保护商业秘密与自由择业、限制涉密者竞争和人才合理流动的关系,保障劳动者合法就业创业。员工在工作中掌握和积累的知识、经验和技能,构成了其人格的组成部分,但单位的商业秘密除外,员工离职后有自主使用的自由。如果劳动者利用在原用人单位学到的知识、经验和技能,为与原用人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服务,单纯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认定其构成不正当竞争是不合适的。妥善处理商业秘密保护与竞业禁止协议的关系。竞业禁止协议是基于可保护的商业秘密的存在,但它们有不同的法律基础和行为。违反竞业禁止义务不等于侵犯商业秘密,竞业禁止期限不等于保密期限。原告以侵犯商业秘密为由提起侵权诉讼,不受现有竞业限制协议的限制。"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已经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第七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时,除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或者劳动者在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后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八条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因用人单位原因未支付经济补偿金满三个月,劳动者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九条规定:“竞业限制期间,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竞业限制协议解除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三个月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按照约定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9.《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通知》(国发[2008]18(29))第二十九条规定:引导市场主体依法建立商业秘密管理制度。依法打击窃取他人商业秘密行为。妥善处理商业秘密保护与自由就业、涉密人员竞业限制与人才合理流动的关系,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以上是边肖为您整理的与竞业禁止相关的法律法规,希望对有需要的人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或复杂的法律问题需要帮助,请前来咨询律师。
法律客观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保密事项。对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约定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在竞业限制期内按月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