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转让的成功案例

李书行起诉停止侵权——中国大陆首例P2P侵权案

案例背景

P2P可以说是继万维网之后互联网最伟大的革命。如今,几乎每个网民都在用这种方法从网上免费下载数字音乐和电影。据统计,通过P2P系统交换的大部分作品都是盗版的,所以难怪在很多国家,尤其是美国,引起了企业、政府和版权组织的极度恐慌。2005年6月5438+10月,上海步升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起诉北京王菲音乐软件开发有限公司(李书行在大陆的分公司),认为其作为声音制作者的权利受到了侵犯。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这是中国大陆首例P2P侵权纠纷案。

案例简介

步升表示,飞行网开发的李书行软件录制的59首歌曲的制作权属于步升,李书行在使用时并未获得向公众传播的授权。步升请求法院判令北京王菲音乐软件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

在法庭上,步升公司的代理律师荣超认为,只要用户安装了kuro软件,每月花20元钱注册成为会员,就可以无限期地从这个网站下载最新的流行歌曲。被告公司声称拥有230万用户,他们从2001开始向用户收费。这样算下来,他们目前的收入已经达到了29.44亿元,但这些歌曲的真正版权人对此完全不知情,更不用说了。录制59首歌曲的权利属于原告。王菲利用其中央处理器帮助用户侵权,并积极宣传、诱导用户侵权。该行为严重侵犯了步升公司的合法权益,给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38万元的民事责任。

荣超说,在收集证据的时候,我们请了公证员现场监督,然后用李书行软件现场登记,手机支付。在公证人的注视下,他们操作了李书行的所有功能,并使用了搜索和下载等功能。

然而,王菲的代理律师黄晓仍然质疑歌曲下载过程中证据保全证明的真实性。他认为,公证是荣超在其办公室电脑上上网进行的,存在虚假上网的可能。“公证书上注明所附光盘是按照公证书上所列的操作步骤制作的,但我们是按照公证书上所列的操作步骤操作的,光盘上的内容我们拿不出来。”

荣超认为,用户注册需要飞网中央服务器配合,手机支付需要移动扣费,支付完成后才能正常使用。“能说北京移动公司和公证员参与诈骗吗?”

2005年9月,中国台湾省裁定李书行服务提供者涉嫌侵权,服务提供者被判处三年监禁并被罚款。另外,2005年9月6日,16,步升胜诉MP3侵权百度一案。

国际上也有P2P服务相关的诉讼。2005年6月,美国高等法院裁定P2P服务商必须对网络盗版活动负责,随后一些著名的P2P音乐网站被关闭。2005年9月,澳大利亚法院也裁定P2P服务商Kazaa涉嫌侵权,责令其修改软件。

1996年,台湾省人陈国华和陈国雄兄弟创办了付费音乐下载网站李书行。通过点对点传输技术(P2P),会员可以在网站上分享和下载音乐。目前,李书行的歌曲已经累积到50万首。今年9月,台湾省一家法院裁定,kuro的服务侵犯了知识产权。创始人陈国华和陈国雄分别被判处3年监禁和300万元新台币的罚款。他们的父亲李书行总统也被判处两年监禁。此外,一名用户也因向李书行提供受版权保护的音乐和电影文件而被判处4个月监禁。

2006年9月,kuro网站被打开和关闭,其网站上有一条声明:

李书行作为一家成功运营多年的中文数字音乐网站,于2006年9月15日正式与国际唱片协会IFPI在台和解。同时获得国内或国际知名唱片公司授权。这意味着李书行彻底解决了数字音乐的版权问题,将以全新的面貌为会员提供最好的服务。

个案分析

1.P2P是什么?

P2P是“点对点”的缩写,peer有“对等(地位、能力等)的意思。)、“同事”和“合伙人”的英文。一般把P2P直接理解为“点对点”,允许用户直接连接到其他用户的电脑上进行文件共享和交换。目前,人们认为它在加强人们在网络上的交流、文件交换和分布式计算方面有很大的前景。

简单来说,P2P直接把人连接起来,让人们通过互联网直接互动。P2P让网络上的交流变得更容易、更直接、更互动,真正消除了中间商。P2P是指人们可以直接连接到其他用户的电脑上交换文件,而不是像过去那样连接到服务器上浏览下载。

2.侵权原因分析

事实上,业界关注的焦点并不是李书行本身,而是其背后的P2P技术。因为,一旦李书行被判侵权,P2P技术提供的所有服务都可能面临侵权诉讼。

一方面,P2P只是一种传输网络文件的方式。服务商不把作品上传到自己的服务器上公开下载,而是网民通过指令找到自己的文件后,直接从其他网民的电脑上获取。它和netants、flashget、迅雷、BT等其他在线下载工具一样,只是在使互联网用户能够下载在线内容方面起到了更方便的作用。

另一方面,通过收取软件使用费的方式为非法音乐文件的下载提供便利,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围。

第一种侵权行为是复制和移动音乐文件。网民只要按照李书行的指示,将音乐文件放入软件的默认或指定目录中,为李书行识别、上传目录并分享给他人,都是侵权行为。

第二种可能的侵权行为是将音乐文件传输给他人。李书行网络提供了一个拥有庞大用户群的音乐享受平台。在其230万会员中,很少有人互相认识。把音乐文件转让给陌生人也是商业用途,这样他们就可以节省购买正版CD的费用。

第三种可能的侵权行为是下载他人欣赏的音乐文件。由于李书行是一个付费软件,网民付费使用该软件,这种下载是商业用途。音乐文件的合法获取必须通过合法购买,通过非法途径获取音乐文件当然是侵权行为。

基于上述原因,王菲是通过P2P在李书行侵权音乐文件的组织者和最终受益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给我们的启示是,P2P技术需要承担社会责任,通过联盟制度对其进行规范,尽力避免其成为一个攻击全球的公害。

“P2P是一种强大的新技术,它使人们更容易在互联网上享受信息。掌握这样的技术本身就是对社会的一种新的责任。任何不受限制、人人都可以不负责任的事情,最终都会成为公害,以至于全世界都起来攻击它。既然要推广P2P的应用,首先要让它得到中国社会的认可,然后才能在世界上有立足之地。”

P2P要得到社会的认可并不容易。P2P联盟至少有三个挑战。

(1)***享有的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2)* * *享有的内容不能公然侵犯法定的知识产权;

(3)P2P消耗大量带宽资源,宽带网络产业链需要新的利益分配方式。

世纪互联的雷子东对此表示赞同,称P2P的推广应用必须把保证信息的合法版权放在首位。

没有办法解决版权问题。一种方式是原服务内容通过中控系统统一发布,前提是中控系统有良好的版权意识。

蔡颖中网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诉极品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等侵权纠纷案。

案例背景

在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中,高科技计算机软件侵权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具有特殊性和艰巨性。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的认定,实际上是指将有争议的计算机程序与参照物(权利明确的正版计算机程序)进行比较和认定。

软件作品不同于文字或美术等普通作品的特殊性,在实践中往往表现为计算机程序的非唯一性。即两个运行结果相似的计算机程序,或者两个计算机软件源代码程序不相似或者不完全相似,前者不一定构成侵权,后者不一定构成侵权。虽然也采用比较法来认定文字作品是否构成抄袭,但计算机程序侵权的认定和比较有不同的情况。

案例介绍1。最初的被告

原告蔡颖王华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被告吉品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品公司)、、、金、牛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一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被告公司的* * *唐桉、、金、、牛,委托代理人韩培红、被告唐桉到庭参加了诉讼。此案现已结案。

法院判决

(1)吉品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侵犯十一项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2)集品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在《中国计算机报》刊登向蔡颖王华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赔礼道歉的声明(内容须经法院认可,逾期不履行,法院将在全国性报纸刊登本判决内容,所需费用由集品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承担);

(3)集品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蔡颖中网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1000元;赔偿蔡颖中网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因本案发生的合理费用;

(4)驳回蔡颖中网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460.5元,由蔡颖王华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627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案例分析:极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败诉原因分析;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原告公司主张权利的涉案软件是否属于我国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保护的作品,被告公司、唐桉、、金、牛是否侵犯了公司主张权利的涉案软件的著作权,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原告蔡颖公司诉讼请求中涉及的软件是否属于我国相关法律保护的作品。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和相关文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对相关程序和文件享有的著作权应当受到相关法律的保护。原告蔡颖公司作为该公司网站后台管理系统涉案软件11的独立开发者,其对涉案软件的著作权应受我国法律保护。虽然其中的软件“validate.js”和“common.js”都属于实现通用校验功能的软件,但是校验相关信息的方式并不是唯一的表达方式。被告辩称上述软件属于通用软件,不具有独创性,不应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纳。虽然被告招聘公司主张原告无权对IIS分析后的9个涉案软件代码主张相应的著作权,但原告主张涉案软件程序是开发者独立创作的,没有经过所谓的分析过程,且原告服务器上的9个涉案软件源程序内容除字体和书写格式不同外,与公司网站上使用的内容基本相同。因此,被告招聘公司的上述辩护主张没有根据,法院不予采纳。

2.关于被告冀聘公司、唐桉、、金、牛是否侵犯了公司的涉案软件著作权,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被告招聘公司网站使用的相关“validate.js”和“common.js”软件源程序与原告诉讼请求中的涉案软件相同,被告招聘公司的相关员工均可接触到原告涉案软件的源程序,且被告招聘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上述软件是其自行开发的。因此,被告招聘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网站运营中使用了上述两款软件。

(2)被告招聘公司网站使用的其他九个软件源程序是否与原告蔡颖公司的相同。根据本案现有证据,被告招聘公司的相关员工对原告涉案软件的源程序具有访问权,从被告招聘公司网站下载的上述9个软件的源程序与原告相关软件的源程序基本相同,被告招聘公司对此也予以认可。被告招聘公司虽然主张其网站上使用的涉案软件源程序是经过IIS解析后生成的,且解析前的源程序是该公司自行开发的,与原告的相关源程序并不相同,但未能说明解析后的源程序与原告的相关源程序基本相同的合理原因,也未能说明解析前后的源程序存在诸多差异的原因。故被告招聘公司的上述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法院不予采纳。因此,被告招聘该公司在其网站运营中使用上述9款涉案软件,侵犯了原告对上述软件的著作权。

(3)被告唐桉、、金、牛是否侵犯了原告公司对涉案软件的著作权,被告是否应对涉案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本案现有证据显示,被告唐桉、、金、牛曾在原告公司工作,后被告唐桉、金到被告招聘公司工作。但作为被告招聘公司的员工,其涉案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其所属公司应承担相应后果。且原告蔡颖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牛为被告招聘公司员工,也未提供证据证明、牛实施涉案侵权行为。故原告主张被告唐桉、、金、牛及招聘公司* * *侵犯了原告对涉案软件的著作权,应承担连带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启蒙:1。主观上杜绝侵权意识,认识到侵权后果的严重性。

本案中,招聘公司的行为具有主观故意。他们不可能不知道,拿别人开发的程序(系统)的源代码,只做很少的改动,就是侵权。不管是什么动机,都不要心存侥幸,以为自己可以从这种侵权中获得长期利益。事实表明,侵权行为一旦被发现,就会受到法律的严惩,给自己和他人带来很多麻烦。

2.如何保护自己的软件不被侵权?

计算机软件的所有者应在软件开发完成后及时做好以下工作,以保护和避免纠纷:

(1)软件著作权登记

通过注册机构的定期公告,可以向社会宣传自己的产品。

在发生软件著作权纠纷时,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是主张软件权利的有力武器,也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保护的前提条件。

在软件著作权交易中,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一种权利证明,有利于交易的顺利完成。同时,国家权威机构的认证会让你的软件作品价值翻倍。

《软件著作权登记证》是你软件编程水平的客观反映,国家权威部门对你编程能力的认可会让你在求职时更加自信。

(2)采取措施保护软件的技术秘密。

软件所有者可以采取一系列措施来保护自己的软件,如注册序列号、试用期限、功能限制、注册文件限制等。

(3)许可使用

软件转让给其单位或个人使用时,应签订严格的合同。

1.主观上杜绝侵权意识,认识到侵权后果的严重性。

本案中,招聘公司的行为具有主观故意。他们不可能不知道,拿别人开发的程序(系统)的源代码,只做很少的改动,就是侵权。不管是什么动机,都不要心存侥幸,以为自己可以从这种侵权中获得长期利益。事实表明,侵权行为一旦被发现,就会受到法律的严惩,给自己和他人带来很多麻烦。

2.如何保护自己的软件不被侵权?

计算机软件的所有者应在软件开发完成后及时做好以下工作,以保护和避免纠纷:

(1)软件著作权登记

通过注册机构的定期公告,可以向社会宣传自己的产品。

在发生软件著作权纠纷时,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是主张软件权利的有力武器,也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保护的前提条件。

在软件著作权交易中,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一种权利证明,有利于交易的顺利完成。同时,国家权威机构的认证会让你的软件作品价值翻倍。

《软件著作权登记证》是你软件编程水平的客观反映,国家权威部门对你编程能力的认可会让你在求职时更加自信。

(2)采取措施保护软件的技术秘密。

软件所有者可以采取一系列措施来保护自己的软件,如注册序列号、试用期限、功能限制、注册文件限制等。

(3)许可使用

软件转让给其单位或个人使用时,应签订严格的合同。